治超执法人员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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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超执法人员平安制度治超执法人员平安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今年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今年6月20日全国治超电视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一段时间,一些治超站点出现管理松懈,少数执法人员行为不标准的情况,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与社会闲散人员内外勾结、收钱放车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如河南焦作温县黄河大桥治超检查站因执法人员集体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治超站

2、点的管理,标准治超执法行为,确保全国治超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抓好执法队伍建立目前全国治超工作已进入稳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新阶段。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管理,标准执法行为,真正把各项治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落实好,是当前治超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决定全国治超工作成败的关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带好执法队伍,管好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严格标准执法行为。(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标准执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研究部署治超工作时,要把执法队

3、伍和执法行为的管理作为重点,提出详细的目标和任务,并分级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辖区、每一个实施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签署责任状,层层抓监视落实,要让每一名执法人员、每一个单位的负责同志都要感到有动力,有压力,从而增强依法治超、标准治超的责任感。(二)加强教育。随着治超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治理难度的加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经常性地组织路政、运政、养路费稽征等执法人员进展教育和培训,让广阔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新的治理政策和措施,从而真正理解好、执行好、落实好。要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标准工作程序,完

4、善责任,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加一线治超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加强监视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对各基层治超责任单位和治超站点,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暗访检查和督察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监视检查工作制度,要确保对每个治超站点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的检查活动;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治超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对于经常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要及时开展专项整顿,肃清队伍,严明纪律,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要通过制度化的明查暗访和检查督导,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各基层单位开展治超工作,标准执法行为,同时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

5、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相关的处责任人。二、依法严管,进一步标准治超执法行为(一)坚持联合治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充实一线执法人员,特别是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增加治超警力投入,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部门,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展集中整治。公路路政人员、运政执法人员、征费稽查人员要集中力量,依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按照“以固定检测为主,辅以流动检测”的方式,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联合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二)严格执法程序。一是实施治超执法处分工作,必须要求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

6、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行治超执法工作;二是不得在同一路段实行双向拦车检查,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三是治超执法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程序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和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四是必须通过设置的称重设备对车辆进展科学检测,据此界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严禁凭经历和目测进展断定。(三)标准罚款收费行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罚款和收费时,要严格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代收罚款收据或者其他代收罚款收据。要实现检测、开票、收款三别离。条件

7、具备的地方,罚款要按照“罚缴别离”的原那么,要求相对人到银行缴纳罚款,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四)确保交通畅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确保交通畅通优先的原那么,一是在货车流量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进展预检,凡预检显示车辆未超限超载的车辆,治超检测站可免检放行;二是但凡空载行驶的货车和客车,治超站点不得要求其进站检测;三是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减小检测范围,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严重堵塞。三、建章立制,切实加强治超站点的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在构建全国超限超载

8、车辆监控网络的同时,要立足长效治理的要求,逐步采取措施,加强和标准治超站点的管理。(一)对现有治超站点进展全面清理。所有在公路上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未经批准的治超站点,要及时予以撤销合并。同时,要结合公路根底设施建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一批布局合理、标准标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管理。(二)逐步改善治超站点的条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是要确保治超站点的日常运营经费和人资补助,防止治超站点出现依靠罚款、收费来养站养

9、人的现象。(三)建立健全治超站点管理规章制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治超站点的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治超站点的作业流程、人员配备和管理、岗位职责、行为标准、财务和票据管理、审计监视等分别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对治超站点要实行站长负责制,同时要加强对站长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本辖区内的治超站长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从而形成良好的治超站点运行机制。(四)推进治超站点政务公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加快治超站点信息化进程,尽快在本省级辖区内的治超站点配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车辆检测、登记、处分、执法文书等一线根底性工作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自动化汇总报送,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实现治超工作政务公开。同时,各治超站点要公开举报,全面承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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