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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国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一、业务概述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或
3、出口发票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与外商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6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库单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
4、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
5、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转下一环节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二)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