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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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和海上货品运送一 概论作为英国合同法的一种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原则(pvityof conrct)已遭到司法系统和学术界的批评。这些批评有时是由第三人试图援引提单和租船合同中的条款所遇到的困难而引起的(注:见。lso“a lible cotrctof crrigee td dimcnsion?”196lclq1。另,原文注释较多,译者仅选其中一部分译出。)。早在60年前,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曾建议应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予以修订,但直到近来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才重新着手考虑此事,方式也由征询函变成了报告。 在该报告中,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份立法草案-合同法

2、(第三人权利)议案(bill)(注:lw com。n。42,74-183。在英国法上,bill一般指向国会提交的供讨论的议案,获得通过后则成为正式的法案(at)-译者注。),旨在缓和第三人在试图援引其非为订约方的合同条款时所面临的困难(注: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的坚持是很固执的,而其他一般法国家已通过立法放开了该原则的禁锢-一般是在利益赋予方面的放开,其中明显的例子就是182年新西兰合同(当事人)法案,见law cm。no。2,180和。h。“new an”he dectric of pivityfcotract th ommon law and the contrct(ivit)ac982(

3、1983)4。auklnd unversity l。r。3。)。这一改革的主线目的就是要“使缔约人较容易地将规定强制履行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外的第三人成为也许”(注:a om。22,par。3。28。)。法律委员会并不想变化现存的规则,即缔约人不能将合同义务加诸合同外的第三人身上。笔者将通过本文讨论法律委员会这一议案在下述三方面对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影响:(1)免责条款;()喜马拉雅条款(himaayalases)中独立合同人的免责范畴;(3)92年海上货品运送法。 二 议案草本和免责条款 实践中,租船合同和提单一般都订有某些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这些免责规定或以明示方式,或通过将海牙规则或海牙-

4、维斯比规则并入到首要条款中来实现。如果航次合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则两规则中的第4条所规定的各项免责将强制合用于运送合同。在对合同当事人原则做严格解释的状况下,第三人,例如承租人向她人签发的提单中的承运人,将无法援引这些免责规定。法院在过去,除其她措施外,通过代理或寄托的法律原理,特别是优先考虑、尊重缔约人商业目的的政策,已找到了在运送领域规避合同当事人原则的措施。 ()有关案例 一方面从上议院对“lder。demster co。,d。诉aersonohois co。,ltd。”案(注:1924。c。522。“scrttn on hrtepartes”第20版(1996)一书的作者觉得从

5、本案中“推演不出一般原则。”)颇有争议的判决谈起。上议院在该案中判决,承运人可援引承租人签发给货方的提单中商定的积载不当免责,从而免除了对货品棕榈油的侵权损害补偿之责。法官们对此案的见解大相径庭。上诉法院法官srutton勋爵(少数派)觉得是也许得出上述成果的。由于,承运人是以承租人的名义并作为其代理人来收受货方的货品的,故有权享有与承租人相似的抗辩。这一观点得到了上议院cave子爵和cas勋爵的支持,但在“scrttons lt。诉midlndslicnes ld。”案(注:162a。c。4见simonds予爵和red勋爵的意见。)中,当装卸工人企图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条款时,该观点却遭到

6、了上议院大多数法官的强烈批评。 在此案的一引人注目的少派意见中,丹宁勋爵明确支持了crut勋爵的前述观点,并声称如果货主能通过起诉装卸工人而逃避运送合同中的免责规定和海牙规则中的责任限制的话,那么,这将不啻为“国内商法中的一种严重漏洞”。因此,合同当事人原则不应“肆意扩大而置当事人的商业意图于不顾”(注:1962a。c。46,49,492,srutton勋爵在elc,empster一案123。b。43,41-4中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在“eld,demter”案(注:124a。c。52,56,dunedi和caron勋爵也支持了这一见解,尽管她们没有进一步论述自己的理由。)的审判意见中,sum

7、ner勋爵尽管未明确表达,却似乎主张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存在一默示合同,且提单条款、涉及免责规定都已并入了该默示合同。成果在船东(作为受托人)和货主(作为寄托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涉及提单中免责和责任限制内容的寄托关系(注:24a。c。522,inham勋爵后来在“the due oya”案(12d。02,5)中将这一观点描述为“对商业事实在法律上的客观承认”。rlphgbo勋爵在该案中也有类似见解。of勋爵在“e mahktai”案(96a。c。50,29)中似乎将此观点提高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mrris诉。w。martin”案(注:1996。b。716本案并不波及海上

8、货品运送合同。)中(附带地)支持了这一观点。她觉得如果承运人根据具有免责条件的提单(寄托关系)而收受货品以运送,则货主尽管不是合同一方,也应受这些条件的约束,犹如她已明示或默示地批准了同样。上述观点在“glchis watt anderso pty lt。诉york pdcts ty lt。”案(注:976w。l。r。1262(p。l。)中被枢密院采纳为权威论断,并在“e oeer contine”案(注:194a。c。34,4该案在香港未予报道,尽管w。sadfing已注意到了其中的问题,见“subbailmct,ontms”193lmcl0。本案已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注意,见martinai

9、es,“sb-ilmcnrm:a caseote n the kentrise(kak h pioe conaier)”(1994)0m。l。a ofaustrl andn alan j。1:。be,“subbailmcnt n ter: nelanmark”995lmclq77;andew hang,“u-bailmntand cs”(199)58m。l。r。22;peter vonshire,“s-aimcnt o es nd th efcacyocontractu defnsagaina non-coracua balr”196j。l。329;mihl brie。)中再次得到了印证。在后

10、一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非提单当事人一方的船东可否援引提单中的排她性管辖权条款来对抗货主的起诉。goff勋爵觉得,这符合有关当事人在该项交易中的合理的商业期待。 (2)法律委员会的提案 法律委员会议案草本中的提案,旨在通过以立法的方式而非一般法中既有的“错综复杂的技巧”(注:law com。no。242,par,1。8。)赋予第三人规定强制履行合同的权利的做法来实现缔约人的意图。因此,法律委员会在议案草本第1条中建议,一般状况下,如果第三人某同中以记名、归类或描述的方式拟定下来的话,则她有权规定该合同中的规定得以强制履行。或者说,第三人在合批准在赋予其某项利益的状况下享有上述规定履约的权利。但若

11、根据对合同的合理解释,缔约人事实上并无赋予第三人该权利的意图时,则此项权利并不存在。 然而,就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而言,上述建议应和第6(2)条结合来理解。第6(2)条规定,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下第1条并不赋予第三人任何权利,“除非她通过此条的规定可援引该合同中商定的免责和责任限制”。之因此如此规定是由于,如果第三人根据本议案草本有权提起索赔,这将与192年海上货品运送法(cg199)的立法政策相矛盾,并导致“商业上无法接受的非拟定性”(注:law m no。22,par。12。6。)。但由于coa992自身未明确规定免责条款问题,在满足第条中列明的可祈求强制履行合同的一般条件的状况下,议案草本容许

12、第三人援引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这一建议是合理的。这样,试图援引提单免责条款的第三人不必再象在此前的案件中那样被迫面对诉讼主体不拟定的问题。如果第三人属于议案草本所保护的范畴,在法定意义上,她将能援引有关免责条款;如其不属于议案草本所保护的范畴,在合适的状况下,她仍有也许根据一般原则进行争辩。本议案草本明确肯定了这种也许性(注:见ct。(1)和commedation 6。)。 三议案草本和喜玛拉雅(himalya)条款()有关案例 在“ilnd silicones”案中,reid勋爵觉得如果能满足下述四个方面的规定,scutton勋爵所主张的代理理论是站得住脚的:提单清晰地表白了在责任限制方面保

13、护装卸工人的意图;提单清晰地表白承运人除为其自身签订这些条款外,还作为装卸工人的代理为她们订约,且上述条款合用于装卸工人;承运人得到了装卸工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其追认亦可;与装卸工人与否支付了对价有关的问题得以解决。 这一观点在adr诉ickso一案(注:95。5。)后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在此案中,上诉法院判决免责条款的合用不扩展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因此索赔人可以就“喜玛拉雅”轮船长和水手长的疏忽向其提出索赔。目前海牙-维斯比规则在第条增长第、2款补充规定承运人的上述雇佣人和代理人在对其提起的侵权或违约之诉中可援引规则中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但规则第4条在新增长的第2款中却明确地将独立

14、合同人排除在外-“该雇佣人和代理人不涉及独立合同人”-大多数状况下为装卸工人。这连同ei勋爵在“mand silicnes”案中所打开的以便之窗一起,促动了喜玛拉雅条款的起草。该条款旨在将承运人的抗辩扩展至其雇佣人、代理人和货品装卸过程中的独立合同人。 该条款的效力由枢密院在新西兰上诉法院的上诉案“ne zeland shing c。,lt。诉a。m。arthwitc co。,ltd。(h euymedrn)”案(注:1975a。c。54。)中得到了具体论述。枢密院仅以单薄多数做出了对被告装卸工人有利的条款有效的判决。ilberorce勋爵觉得,使装卸工人有权享有提单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利益即是

15、“赋予商业文献的明确意图以效力”。根据她的观点,对装卸工人不利的判决,实则是对人们为避开免责条款而向雇佣人、代理人和独立合同人提起诉讼的一种鼓励。 上述推过程困境在于它无法圆满回答装卸工人与否已支付了对价这一难题。根据合同内容难以看出装卸工人在本案中如何可以令人信服地解决这一问题。然而,wilberfor勋爵选择了强调商业考虑的重要性,觉得提单通过承运人的代理角色在托运人和装卸工人之间设立了一项交易,开始是单方的并且随之可以变成双方的。当装卸工人起卸货品时,合同就成为双方的了。为托运人利益而行事,即是装卸工人就托运人有关装卸工人应享有提单中免责和责任限制利益的承诺所支付的对价。这一观点,从严格的合同法理论来看,到了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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