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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党委会会议制度 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重要决策和重要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的重要部署; 3、审议决定涉及本系统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资金使用等; 4、决定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职级晋升、奖惩以及人事调动; 5、研究制定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6、研究局纪委、机关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工
2、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讨论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安排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党委书记确定。办公室将会议需要研究的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三、议事规则1、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2、党委会实际到会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与会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同请假。 3、由主持人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和程序,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简要说明或请有关科室负责人作必要汇报,在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可把本人或本部门的倾向性意见表述清楚。 4、党委成
3、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5、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方案,必要时可由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6、对于重要问题暂不能统一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7、干部任免要广泛听取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和任免建议,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8、党委议事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有关记录由会议记录人按保密要求保管。 四、决定执行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成员或有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明确由职能科室、工商所负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催办和督查,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并书面上报会议落实情况。 2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全体成员必须服从和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作出改变,则需提交党委会复议或请示党委书记确定。3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党委会,有关的会议决定,由办公室或人事政工科负责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