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业务(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管理暂行办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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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授信业务(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管理,持续推动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序列建设,根据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平行作业,是指客户经理与授信业务(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下称“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职责相互独立、业务相互协作的前提下,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通过贷前、贷中与贷后环节的共同参与,实现对授信业务各类风险的有效识别与监测,强化风险和收益合理平衡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行作业风险经理,是指遵循双人四眼、岗位制衡的原则,按照本行

2、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业范围和操作规程,与客户经理开展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独立评估揭示相关风险的授信从业人员。 第四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为本行风险管理条线专业技术序列人员,其配置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核定的管理人员总编制及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第五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实行资格等级授予与岗位聘任相对独立分开,其薪资福利待遇根据本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按所聘任的岗位及资格等级来确定。 第六条 实行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的平行作业,不降低客户经理原有责任,也不改变客户经理原有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报告路径、业绩考核等。平行作业风险经理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开展平行作业,并对平行作业行为独立

3、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及其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管理由总行风险经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归口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个人业务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管理及专项考核牵头管理工作。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对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资格申报、岗位聘任、日常管理、专项考核

4、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机构风险管理部承担、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协办。 第三章 资格等级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等级分为四等八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一) 见习平行作业风险经理; (二) 初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初三级、初二级、初一级); (三) 中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中三级、中二级、中一级); (四) 高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 第十二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踏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以及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三) 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5、规,知晓本行风险管理和信贷政策制度,以及授信产品风险控制要点及处理流程,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分析和控制能力; (四) 原则上应具备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含他行工作经历); (五) 具有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含临时信贷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见习平行作业风险经理,须符合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初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 符合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 上一年度风险经理专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为称职(含)以上; (三) 参加并通过总行规定的考试; (四) 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6、第十五条 中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 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律,熟悉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技能较好,有较强的风险识别、预警、分析和评估能力; (二) 从事授信工作五年以上(含),授信工作经验丰富; (三) 能为见习及初级风险经理提供技术指导,具有一定的团队管理能力; (四) 上一年度专项考核为称职(含)以上,且近三年至少有一次专项考核为优秀; (五) 参加并通过总行规定的考试; (六) 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高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律,精通风险管理政策、授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为突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综

7、合分析能力; (二)从事授信工作十年以上(含),授信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独立对授信客户及其业务做出较为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 (三) 任前一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满三年,能为初级及中级风险经理提供技术指导,团队领导能力较强; (四) 上一年度风险经理专项考核为称职(含)以上,且近三年至少有一次专项考核为优秀; (五) 参加并通过总行规定的考试; (六) 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是受聘从事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各分支机构不得聘任无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的人员从事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工作。 第四章 资格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平行作业工作的风险经理,必

8、须经过资格申报、认定和岗位聘任环节。 第十九条 根据资格等级的不同,本行平行作业资格认定分为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其中备案制适用于见习风险经理资格,审批制适用于初级及以上风险经理资格。 第二十条 备案制项下资格申报程序 (一)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银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申请审批表(附录1),向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见习风险经理资格; (三) 分支机构应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格申请审批表上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备案情况告知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9、审批制项下资格申报程序: (一) 申请、初审 1.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银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申请审批表(附录1),向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2.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初审后,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形成初审名单,同时组织申报材料,提交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审查、审批 1.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 2.总行领导小组根据申报的材料,依照评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申请的资格等级进行评议; 3.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领导小组最终审批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等级下达给申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依照实际工作需要,对取得相

10、应资格的人员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聘任管理备案表(附录2),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报风险经理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 首次申报见习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需符合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首次申报初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需符合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 对于首次直接申报中级、高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应按照审慎的原则从严掌握,确需申报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

11、十四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等级调整原则上应采取逐等、逐级调整的方式进行。其调整程序如下: (一)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出全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等级调整的建议名单; (二) 各分支机构对上述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调整建议; (三)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最终核准名单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级和高级平行作业风险经理资格的核定实行比例管理,由总行按年确定比例后下达。上述比例的确定及调整,执行审慎、客观、专业和从紧的原则。 第五章 考核及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考核,为风险经理履职情况专项考核,重点考核风险经理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风险管控成效等

12、综合表现。专项考核结果与风险经理的评优、职等调整和岗位聘任挂钩,并作为行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总行领导小组每年制定风险经理专项考核方案,对考核的每一项目权重、评价标准和方式等相关要素进行确定和公布。考核具体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专项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岗位聘任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任职资格应予取消: (一) 信贷从业资格被取消的; (二) 当年度专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专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三)

13、调离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的; (四) 在平行作业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尽职行为,不应在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继续工作的; (五) 不应在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任职资格的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分支机构发现本辖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向总行提交取消其任职资格的申请。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初审,报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向分支机构下达任职资格取消通知书。 (二) 总行发现分支机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向分支机构下达任职资格取消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平行作业

14、风险经理的解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分支机构在收到总行下达的任职资格取消通知书后,立即对风险经理进行解聘; (二) 分支机构发现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对风险经理进行解聘,并同时向总行提交取消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人员的具体解聘,由分支机构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并落实相关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被解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从事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工作。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重新从事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工作的,不受本条限制,但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申报程序和岗位聘任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

15、定和要求,填写银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岗位变动管理备案表(附录3),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履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的作业范围、职责、流程和要求开展授信业务平行作业。 对于不属于平行作业范围的相关客户或业务,原则上不安排实施平行作业,特殊情况须确需开展平行作业的,风险经理应事先征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再实施,且只对特定作业事项负责。 第三十六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平行作业过程中应遵循本行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执行本行统一的信贷政策、管理标准和平行作业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根据其等级和岗位职责,针对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遵循相应的操作流程,独立承担责任,其日常工作不应受到任何人员的非正常影响和干扰。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配置应与本机构客户和业务规模、平行作业工作量及风险管理需要相匹配。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的配置标准由总行另行制定下发,各分支机构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配置标准。 第三十九条 平行作业风险经理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独立发表意见; (二) 服从大局、勤勉尽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安排,不得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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