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20100220_13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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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20100220_1338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2-2011:16: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裁判摘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

2、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男,43岁,汉族,原系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陶然居A座。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司总经理,住山西省绛县横水镇东山底村。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

3、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被告人:马茹梅,女,35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南大街陶然居A座。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

4、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星炬计划”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实施非法

5、集资行为。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以及被告人许冠卿、被告人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客户投资款之后,除了支付客户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之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无力兑现客户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追回了人民币1686656.02元、港币125763

6、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字画393幅以及少量办公用品。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官成辩称:本人经营的几家公司无力兑现一部分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经营方式有问题,但本人没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成立。另外,本案全部的事情都是由本人一人策划、组织,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冠卿、马茹梅与本人是共同犯罪没有事实根据。被

7、告人许官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被害人是与涉案公司而非许官成签订的正式合同,因为涉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以及市场行情变化,使公司项目无法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这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也应当为涉案公司而非许官成,应为单位犯罪;2.许官成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3.许官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冠卿辩称: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对于是否能兑现全部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的问题,本人曾经提醒过许官成,许官成称其有办法,故公诉机关称本人明知无法归还仍扩大经营没有事实根据。另外,许

8、官成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许冠卿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2.许冠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3.许冠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茹梅无辩护意见。被告人马茹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2.马茹梅在本案中处于显著次要和辅助地位,应与本案的主犯有明确的区别,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

9、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

10、,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官成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北京冠成公司基本没有经营活动,南京冠成公司的主要活动为募集客户资金及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非常小。

11、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宣传资料称,“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中国冠成国际科技集团”于2003年2月成立,南京冠成公司、北京冠成公司是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事实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成立也未挂靠主管过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许官成供述称:中国冠成集团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业务,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也没有关系,以中国冠成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让客户信赖公司有能力返还客户的投资款。三被告人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

12、资款,骗取客户信任,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巨额集资款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除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三被告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客户约定的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共扣押人民币1686656.02元、港币1257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以及字画393幅,电脑主机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DVD1台、佳能摄像机1台、三星手机1部、U盘1个、松下手机1部等财物。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证人马秀萍、门立丛

13、、刘娟、柳金龙、赵君、戴有鹏、郭智贵、李孝凤、周文美、杨敏、陈秀满、袁有贤、张玉祥、秦声祥、高静、倪荑、李洪水、廖志航的证言;被害人濮阳带娣、陈政富、陈静、范杰、赵明克、叶曙俊、陈开伟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收据等书证;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供述;北京墨龙公司、南京墨龙公司、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工商资料;南京冠成公司收支情况表;南京爱心连锁店开业优惠宣传资料;解放军452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冠成交响曲”大事记的宣传资料、名为“冠”的宣传资料;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款物、搜

14、查笔录材料、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户籍资料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证明。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3.三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4.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起诉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15、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要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集资诈骗罪量刑的幅度,由非法集资的数额以及集资诈骗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决定。本案中,被告人骗取集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公安机关只追回了一小部分,该事实符合刑法第一百九

16、十九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犯罪主体的认定、行为人是否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许官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害人确实是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许官成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北京冠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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