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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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 版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10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

2、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解读:本法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理解本法时,必须紧紧 抓住这个总原则。第二条 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 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 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解读: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本法 62 条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 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解读:四项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3、信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抓住 这四原则,能很好吃透本法相关规定。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解读: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利。该义务体现在两个层次: 既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不受到来自商品或服务的侵害(消费本身安保),也要保障消费者不受到商品、服务之外的其他伤害(消费附属安保)。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 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解读: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5、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解读:消费者自主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 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解读: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禁止强制交易。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解读:消费者损害赔偿权。本条是顺着第七条的意思而来的。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解读:消费者结社权。即成立消费者协会, 注意,新

6、法将该协议的性质定位为社会组织, 而不是社会团体。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 护意识。解读: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权。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解读:新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

7、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 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解读:“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是对经营者所负义务,这 与本法第十条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相对称,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性、对称性。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

8、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 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 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解读:本条与第七条又是对称性条款。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利,经营者就负有安保义 务。本条第一款是讲述来自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安保( 消费本身安保 ),第二款是商品、服务 之外的安保( 消费附属安保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缺陷 , 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

9、向 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 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毁、 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 被召回支 出的必要费用。解读:发现缺陷商品主动召回义务(此处的召回是广义) 。1、发现存在缺陷 =报告行政部门 /告知消费者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 化处理、销售、停止生产或服务。2、实践中遇到到最多的汽车某技术或某部件存在的缺陷。应当作出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性能、 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

10、的询问,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明码标价。解读: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1、主动告知: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误导宣传。2、被动答复:真实、明确作答。 3、基本要求: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解读:租赁他人柜台与场地,不得盗用出租人名义,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 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 出具。解读:有发票提供发票,没有发票,提供其他凭据。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

11、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 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 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 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 等耐用商品或者装 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 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解读:本条重点讲述了经营者的瑕疵担保义务。1、经营者应确保商品与服务不

12、存在瑕疵。2、如消费者事先知道此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免除经营者责任。3、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消费者购买的是食品或药品,哪怕事先知道瑕疵的存在,经营 者仍要担责( 详见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4、特殊商品服务、特定期间内瑕疵举证责任倒置:车辆、电脑、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 饰装修等服务,如在前六个月内发现瑕疵,那么,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 证明无瑕疵,或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 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 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

13、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 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解读:质量不达标的补救措施。1、有规定或约定:退货 = 更换、修理2、没有规定或约定:退货( 七日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过七日) =更换、修理( 超过七日且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 )。3、由于是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

14、费者 定作 的;(二)鲜活易腐 的;(三)在线下载 或者消费者 拆封的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 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返还 消费者支付 的商品价款 。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读: 1、网电邮商品七天内可无条件退货。2、除外条款:定作鲜活易腐品、在线下载已拆数字品、交付报纸期刊品、性质确认不 宜退货品。3、退货商品应完好,七日内退货,七日内退钱,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与质量无关)。第二

15、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格式条款 的,应当以 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商品 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 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 服务、民事责任 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 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 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解读: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2、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免除已方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规定无效。3、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有类似条款。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 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解读:三不。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 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 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 履行期限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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