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运输管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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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交通运输管理8篇 书目 第1篇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平安管理规定 第2篇交通运输车辆平安管理程序 第3篇交通运输局平安生产警示管理方法 第4篇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平安管理部分 第5篇交通运输及车辆平安管理程序 第6篇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平安管理部分 第7篇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平安管理 第8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方法 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

2、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干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限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详细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

3、”的原则。 其次章 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行消退的属性,在肯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平安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急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运用或者储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急源均有所拓宽) 第七条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依据业务属

4、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源等级根据风险事务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务后果严峻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重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均为大的风险源; 较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中仅有两个为大;或一个为大,其他为中的风险源。 一般风险源是指发生较大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不满意以上重大和较大等级风险源条件,且不同时为小的风险源。 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务概率大小根据行业历史同类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状

5、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限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务后果严峻程度根据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限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实力确定。 第十条风险源详细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风险源分级标准拟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纳lec方法评价。详细的风险事务概率可采纳专家打分、历史事务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纳历史同类事务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限制难度可实行经费投入、技术手段等定量计算方法) 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限制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

6、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的要素一般应覆盖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平安与应急技能;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平安牢靠性; (三)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覆盖状况和有效性; (四)保障平安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 (五)影响平安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全部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平安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

7、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平安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改变或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时刚好开展。平安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源清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相关要求,采纳科学、有效、适用的方法对本单位风险源清单逐一评估,并确定风险源等级和主要致险因素、限制指标及限制范围。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风险源等级及其主要致险因素、限制指标、限制范围应经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风险源致险因素发生较大改变,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

8、单位应对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登记,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可托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本单位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但不变更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其次节 管理与限制 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限制指标及限制范围,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应依据风险源致险因素及其限制指标建立动态监有效的测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刚好驾驭平安风险状态和改变趋势。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源限制指标限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源位置、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平安手册、

9、公告提示、讲解宣扬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危急源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平安防范。 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务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风险事务应急措施。 其次十五条当风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发出预警信息,并马上实行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务发生。一旦发生平安生产风险事务,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刚好有效处置。 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辖范围或风险源辨识、评估、报备、管控、应急等状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照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和监督等工

10、作痕迹和信息,建立专项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 第三节 重大风险源管控与报备 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应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 (一)重大风险源应单独建档,每月至少更新1次监测数据或状态; (二)重大风险源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风险源等级确定后按年度或在发生风险事务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风险源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应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投入,确保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意须要。 第三十条当重大风

11、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发生风险事务的可能性急剧上升,不能保证平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短暂停工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限制指标正常后方可复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源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逃命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标明重大风险源危急特性、可能发生的事务后果、平安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风险源的名称、位置、危急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务后果、管控措施和平安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干脆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主动回应

12、相关方的关切。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源有关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报备信息应当刚好、精确、真实。 第三十五条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务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限制指标、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事务类型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务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务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突发

13、事务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状况、调查处理报告,风险管控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风险事务发生后报备。 第三十六条重大风险源报备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源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备,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备,季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报备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觉重大风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风险事务概率显著增加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事

14、务后果加重,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样信息。 第四十条重大风险源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系统销号。 第四十一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在处置或调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四十二条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确保报备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和报备状况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的监测、管控和报备状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每半年应覆盖1次。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状况的监督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建设状况; (二)重大风险源辨识、评估、信息报备、监测管控、评估改进等落实状况; (三)重大风险源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落实状况。 第四十六条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觉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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