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经验交流-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与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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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造价工程师经验交流: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与防范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属于商定性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填写。工程承包范围条款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证据,也是合同价款结算、工程变更索赔、确定工程修理、担保范围的重要依据,明确承包范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建立工程一旦发生诉讼,通常诉讼周期较长,必定需要消耗很大的人力财力,最终导致工程建立无法顺当进展而致使当事人权益受损,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对工程承包范围条款的内容应当赐予重视。如上述案例中因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精确商定承包范围,以至于在消失纠纷时,不能依据该条款进展有效的证明,

2、为此可能担当不利的合同风险。为避开类似纠纷发生,笔者建议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在填写该条款内容时应当留意明确工程承包范围,不要笼统地填写为诸如“本工程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等模糊不清的内容。同时假如建立单位在工程总体发包时要将局部工程另行发包的,建议将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在该条款中亦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风险防范二:留意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垫资利息的商定垫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暂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由承包人以自有资金先行施工,待施工进展到某一阶段或全部竣工后再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近年来建筑市场中,垫资已成为建立单位对外发包和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常规竞争手段。垫资施工是民间经济

3、组织间的一种特别融资方式,为了标准建筑市场运行秩序,1996年建立部等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严格制止在工程建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制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人进展垫资。依据这个通知,建立工程中的垫资行为始终是被严格制止的,而关于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商定属于有效还是无效,在此前的实务中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但法院对于垫资施工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根据该通知作无效认定。直至2022年1月1日,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商定,承包人恳求根据商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商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

4、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商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商定,承包人恳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方将垫资施工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对垫资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再做无效认定。另外,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与承包人对垫资施工条款进展商定时,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直接作出明确的商定。风险防范三:留意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工程活动涉及了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诸多参加生产治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监管不严而给作为发包人的房

5、地产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监理人员在工程建立中相关工期顺延、工程造价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确认与结算等重要事项职责及权限进展明确商定则尤为重要。那么,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时如何通过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治理使监理人员依法依约进展监理,从而维护建立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实践笔者建议,房地产企业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首先应留意仔细讨论施工合同对诸如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商定,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治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殊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商定清晰,防止无权人员随便签字。其次,尤为留意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其次条“双方一

6、般权利和义务”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先取得发包人特地批准的职权”一栏内,对诸如涉及工期顺延、工程造价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确认与结算、工程质量审核等重要事项对监理人员作出如:“总监理工程师应先取得发包人特地批准的职权:应根据发包人审批的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执行。其中,涉及工期顺延、造价增减、工程量增减等签证事项,必需由发包人书面批准。”等类似内容的明确规定。再次,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涉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亦作出明确的商定。风险防范四:依法发包,避开陷入连带侵权责任赔偿的漩涡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出于种种目的,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而建筑工程又是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7、一旦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则必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我国严格制止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承建,建立单位应当将建立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8、方、承租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其次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患病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假如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一旦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发包人即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事故的人员范围并不仅限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实践中,因建立工程活动致使第三人伤亡的侵权事故也常常发生。由此发生的与施工有关的其他侵权损害责任,由于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因其未尽选任义务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担当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立工程依法发包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风险的关键和保障,房地产企业应当坚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包手续,严格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体系,标准施工,方能有效避开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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