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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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单位: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单位: 黑龙江学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二二一年六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说明11.2 编制目的11.3 编制依据11.4 适用范围21.5 预案衔接31.6 工作原则3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42.1 应急指挥机构42.2 现场应急指挥部42.3 现场应急工作组4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内容及路线53.2 信息收集与研判63.3 预警分级及行动内容63.4 信息报告与通报83.5 事态研判93.6 应急监测93.7 污染源排查113.8 应急处置及安全保障123.9 物资调

2、集及应急设施启用13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143.11 响应终止143.12 备用水源的启用144 后期工作 154.1 后期防控154.2 事件调查154.3 损害评估154.4 善后处置155 应急保障 165.1 通讯与信息保障165.2 应急队伍保障165.3 应急资源保障165.4 经费保障165.5 其他保障166 附则 176.1 预案解释权属176.2 名词与术语176.3 预案演练和修订196.4 责任与奖惩206.5 预案实施日期20附件 1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21附件 2 应急工作组机构和职责23附件 3 应急工作组体系图24附件 4 应急处置卡25附件 5 专项预

3、案301 总则1.1 编制说明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依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在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 估报告基础上进行编制。1.2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鹤岗市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保护水源地, 确保 供水安全, 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提高政府应 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高效、有序 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将为有效应对水源地

4、突发环境事件, 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 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1.3 编制依据1.3.1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 。1.3.2 有关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 湖泊(水库) 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 号);(2) 地

5、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 号)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5)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 201193 号);(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办201250 号)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要求(HJ774-2015);(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2018 年第 1 号);(1

6、0)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12)用水定额(DB23/T727-2021);(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1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 委令第 31 号)。1.3.3 有关资料和文件(1) 鹤岗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细鳞河水库、五号水库) 区划调整 技术报告 ;(2) 鹤岗市 2019 年

7、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3) 中共鹤岗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020 年 12 月 18 日);(4) 关于做好 2021 年全省重点湖库水华防控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 2021194 号);(5)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全省重点湖库水华防控 工作的通知工作文件(黑环办发202150 号)。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五号水库和细鳞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2事件影响取水的情景, 以及连接水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五号水库和细鳞 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情景。1.5 预案衔接本预案作为五号水库和细鳞河水库

8、的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 与鹤岗市其他 应急预案相辅相成。同时本预案与相关预案相互要实现衔接, 避免出现组织指挥 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 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相关企业单位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 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1.6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协调联动 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地 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通 过各部门协调联动务求取

9、得实效。2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思想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 如有突发事件发生能够 快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处置行动, 充分利用现有市相关部门及周围市县应急救援力 量,做到资源共享,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后勤保障。32 应急指挥体系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 量。2.1 应急指挥机构鹤岗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 挥机构, 并明确政府及直属单位如鹤岗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住建局等各部门应急

10、响应中的日常职责。建立 AB 角制度, 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其中总指挥、副 总指挥互为 AB 角。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分工见附件 1。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当信息研判和专家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 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 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 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响应工作。2.3 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 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见附件 2,应急组 织体系图见附件 3。

11、43 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内容及路线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 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图 3- 1。图 3- 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53.2 信息收集与研判3.2.1 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来源于以下途径。(1)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 息或相关涉及水源地区域的 110 报警、相关舆情信息;(2) 有关部门如生态环境局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 督性监测(常规断面) 、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

12、面) 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 水质的异常信息;(3) 气象、地质等部门获取的水文气象异常、地质灾害等信息;(4) 通过 12345 或 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5) 生态环境局获取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等信息;(6) 通过鹤岗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之间 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7) 群众举报或事故责任单位报告等信息。3.2.2 信息研判与专家会商通过上述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鹤岗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生态 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 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 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

13、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如通 知生态环境局进行采样核实、通知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前往现场踏勘等。(3) 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信息获取部门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鹤岗市 人民政府) 。接到准确信息报告后,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应 急专家进行会商, 研判水质变化趋势, 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 立即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3 预警分级及行动内容3.3.1 预警分级(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6分级相互衔接。(2)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3.3.2 预警的启动条件根据信息获取方式, 综合考虑突发事件

14、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 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条件见表 3- 1。表 3- 1 预警启动条件一览表预警级别橙色红色预警启 动条件(1) 区域内发生暴雨等极 端天气,可能引发面源污 染物的;(2) 区域内发生点源或非 点源或流动源或水华等突 发环境事件;(3)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 护区周边水体水质异常, 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 (4)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 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 情景。(1)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如下情况: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准保护区 直线距离不足 100m 的陆域或不足 200m 的水域,但经水质 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 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2)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有如下异常:理化指标异 常: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 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 测确认的;监测点位 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 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感官性状异常, 即水体出现 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 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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