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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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识别承揽和雇用关系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按雇用关系来赔偿,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例如,某a建筑公司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甲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于是甲某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所有损失。那么,甲与a公司之间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承揽关系就大有区别,如果是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用关系,a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弄清承揽与雇用关系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

2、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会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用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包括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雇用关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平等的,有主从之分;

3、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经定作人同意,其承揽事项不得转交他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工作设备的价值以及

4、一定的利润成份,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的商品价格相类似,承揽者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里面含有利润成份,所以承揽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要自行承担。雇用关系所以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比较粗杂,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设备只是一般的劳动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份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经营活动,从而享有了更大范围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较受雇用人更具有经济实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稳定与安全考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

5、险,发挥出受雇人的劳动价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权既是雇主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在实践中区分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设备,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报酬是否含有额外利润;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关系。雇用关系中,雇用人员什么时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过程中,雇主不但监督劳动成果,也监督管理劳动过程,这种监督、管理、控制权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并可随时行使,且立即产生效力,受雇人必须服从。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

6、进行监督控制,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进行工作。承揽关系重视的是约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体过程。当然,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也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仅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监督,即监督承揽人是否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工作,这种监督内容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区分承揽与雇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凭报酬的支付方式来决定是承揽还是雇用,因为在雇用活动中大部分是按日计酬,但为了提高劳动效率,鼓励多劳动多得,也有按件计酬的,在承揽关系中,有时工作成果难以量化,按日计酬的也存在。按件计酬和按日计酬只是一种人为的计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决定事件的性质。律师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与大

7、家交流,互相学习;另一方面旨在阐明雇用与承揽的微妙性与复杂性,在理论层面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复杂,都可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典推荐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

8、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_年_月_ 日,答辩人因收到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与原告_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和理由

9、: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1、答辩人与原告_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_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_,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2、答辩人与被告_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_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

10、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

11、,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_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_元。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_元。3、原告主张交

12、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_元/天,计算_天共_元。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_元。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_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_元。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且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13、。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三个区别【1】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

14、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借款合同。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如果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借据借条。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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