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诉讼关系的确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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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员劳务合同诉讼关系的确立以下是关于船员劳务合同诉讼关系确实立: 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关键。实践中,作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原告提起诉讼,必需具有“明确的被告”,只有对符合被告资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关键。作为船员劳务合同主体,不仅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形式要件,也是合同履行是否受法律爱护、合同规定的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实践中,作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原告提起诉讼,必需具有“明确的被告”,只有对符合被告资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否则,不仅可能要担当不利后果,还可能因失去合法诉讼时机,导致应有诉

2、权的丢失。 案情介绍 原告甲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分别与案外人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C公司全部的a轮、b轮、c轮和d轮、e轮船上从事海员工作。原告在船工作期间,身患多种疾病;因原告下船后,相关部门拒绝再给原告治疗疾病,原告知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A公司、B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障五险一金,补发工资及补偿原告因疾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造成的损失30万元,并担当诉讼费用。 经查,被告A公司是被告B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案外人C公司、D公司与被告B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只是三者之间在历有局部信息一样。a轮、b轮、c轮、d轮和e轮船均属C公司全

3、部。 原告知称:原告在被告A公司任职近2022年,工作中患糖尿病、腰间盘膨出、左腿股骨及胫骨内外髁骨隆起,严峻影响劳动力量,被告A公司只是报销了在船患病期间的检查费用等,然后安排下船,下船后拒绝再给原告治疗;后经与海事部门沟通,A公司才同意解决,但之后又告知不能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2022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被告A公司应对原告所患疾病赐予治疗,并对疾病影响劳动力量赐予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A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原告应享受无固定期

4、限船员待遇,被告A、B公司应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被告A、B公司辩称:原告从未与二被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定结果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有证据均是与案外人C公司及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原告与被告A公司、B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且涉案的5条船舶,也不属于二被告全部,即与二被告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关于公司间一些一样的信息即原告现有的证据,缺乏以证明案外人C公司与二被告有隶属、继承等相关的法律关系、并可以共同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相对论原则,原告起诉被告A公司、B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知请的主体有误,其诉

5、讼恳求不能获得支持。 2022年8月,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08条第(一)项、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甲负担。 案情分析 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

6、明确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后,经过了2022年和2022年两次修正,现行民事诉讼法是2022年1月1日实施。因本案事实和审理,发生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为此,适用当时的法律。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舶全部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承租人,与船员签订的在肯定或不定期间内,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中,由船员为他方供应有偿船上劳务的书面协议。依据船员劳务合同的雇佣期限,可分为定期、航次和不定期三种。定期船员劳务合同,规定了雇佣期限、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等,但可续订,续订须明确新的雇佣期

7、限。航次劳务合同,规定了以一个或几个航次为履行合同期间,船舶到达目的港,即完本钱航次任务,合同即告终止。不定期劳务合同,不规定雇佣期限,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合同终止时间一般未明确规定,双方假如商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未消失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连续履行,维持劳务合同关系。 本案的原告没有与被告A公司、B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原告现有证据均是与案外人C公司及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据此,原告起诉被告A公司、B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知请的主体有误,海事法院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原告证据的关联性缺乏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8、定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必需具有关联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其一,证据必需与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被告A公司、B公司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担当了被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其二,证据只有具有了较强的证明力,才能佐证待证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局部证据,虽然与被告A公司、B公司有关,但却缺乏以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表达了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本案原被告双方供应的证据,对于海事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对明确的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被告根本信息正确,更重要的是该被告必需是

9、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否则,原告不仅要担当相应诉讼费用和对诉讼时效产生的不利后果,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铺张。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民事诉讼行为的启动和进程,当事人往往重视实体问题的解决,而轻视程序问题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注意实体争议的同时,决不能无视程序问题。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二者是相辅相成,不行或缺的,对当事人权益保障及争议解决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只有将二者并重,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与公正性。 涉及到海事诉讼法院管辖权 海事诉讼是在解决海事争议时,常常使用的最为普遍、有强制力的一种审理方式。我国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第611条,对海事诉讼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了详细规定。海事诉讼特

10、殊程序法第6条第1款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6条第2款第(5)项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宅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宅地海事法院管辖。” 本案的纠纷,属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即:船舶全部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承租人,与船员签订的、有偿船上劳务的书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的纷争。为此,应由上述的海事法院管辖。 本案的法律运用根底,是原、被告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对诉讼主体的法律认知错误,导致诉讼本钱的增加和资源铺张。我们尤其要留意,实践中,假如由于诉讼主体发生错误,没有向适格主体主见权利,就很有可能由于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而失去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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