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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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第二条第三条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养殖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养殖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养殖场场负责。 1第四条养殖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

2、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养殖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 2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条养殖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 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养殖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二条养殖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三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

3、线行驶。 3第十四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十五条对养殖场生活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养殖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元江锦源水产养殖场 4 一、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药物及水产品中毒事故、火灾事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努力确保大理州渔业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的目标,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

4、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单位主要领导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有渔业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 1行动。 4、安全生产检查以查思想、查措施、查档案、查设施设备、查投入用品、查操作行为、查违章违法、查安全隐患、查安全防

5、护等为主要内容。 5、日常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文字及影像资料,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落实。 6、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措施。 7、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视行为轻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罚。 8、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并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为提高渔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发生,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监

6、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认真落实。 2、要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结合各种机会,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3、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同时要大力 -3 2、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按照事故上报的规定程序,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要及时做好事故情况的登记记录和呈报记

7、录。 4、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情况,快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 6、要持续跟踪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事故有关信息。 八、渔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要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档案建立应符合规范要求。 2、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所有档案(包括会议记录)要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不得分散和私人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清洁,要定期清点整理档案资

8、料,对不完整的、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补充完善;还要及时做好档案的查阅、借阅记录。 4、本单位工作人员要查阅档案,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要借阅档案须的须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56- 单位 年月日 第三篇: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

9、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经营业主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靠岸;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

10、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

11、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企业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2、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十、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 一、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13、负责。 十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篇: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14、,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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