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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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特殊性摘要: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存在着迥然不同的逻辑起点,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条件下,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并不仅仅是经营权因素失范的结果,而是全部权因素与经营权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这种发生路径的特殊性必定也影响了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治理思路。关键词:内部人限制问题 股权结构 特殊性 公司治理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的公司权力机构模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公司治理命题,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探讨和法律改革的中心,并随着美国公司治理文化的输出主导了世界公司治理学者的思路。面对内部人限制问题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命题,不应囿于英美国家舶来的公司治理思想,

2、而应结合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特殊性,寻求解决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中国才智。一、内部人限制与内部人限制问题 内部人限制和内部人限制问题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两个重要的命题,它们分别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描述了随着公司制度中全部权与经营权的分别,驾驭公司经营权的公司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驾驭了公司的限制权。在以往经济学者的观点中,往往将内部人限制与内部人限制问题相混淆,视其为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洪水猛兽,而在法学视角下,内部人限制与内部人限制问题是有着严格区分的,对其评价也不能一概而论。(一)内部人限制的法理内涵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视野下,公司独立人格的实现使得内

3、部人限制具有其产生的必定性和存在的合理性。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可确定性降低了股东干脆参加经营管理的外在动力,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内部人限制的形成供应了可能性,并促成了公司全部权与经营权的分别,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投资风险进行分解,从而将债权人 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来看,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依靠于股东的原始出资,也依靠于公司的负债,债权人的资本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债权人也使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风险担当者。此处债权人的概念取一种广义的理解,即指一切可能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不论该债券发生是何种依据。例如职工、国家机关虽不像银

4、行那样对公司进行借贷,但可能因为工资或者应收税款等内容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在公司发生破产的状况下,这些对于公司的债权即发生不能实现的风险。所以,公司的各种债权人都可能成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风险担当者。纳入公司的风险担当者范畴中,风险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而解除股东利己主义的倾向以维护公司利益体系的平衡,弱化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干脆限制;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于股东的公司得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设置组织机构,从而形成自有权力资源体系,为内部人限制的形成供应了组织基础。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这一公司核

5、心权力结构中,董事会和经理对内驾驭公司经营权,对外代表公司的主体地位,从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驾驭了公司的限制权,这就形成了公司内部人限制。内部人限制作为公司对自有权力资源以独立于股东的自由意志进行安排的结果,是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独立人格的逻辑归结,具有产生的必定性和存在的合理性。(二)内部人限制问题的产生内部人限制在公司权力配置的层面上是具有合理性的,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向公司贡献专业的管理才能来促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实现,由此获得相应的薪酬形式的回报,股东对公司的干脆限制变为最终限制,正常状况下公司内部人限制是适应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的需求的。但是,董事和经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具有独立利益追求,

6、与公司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其若将自己的利益追求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中予以充分的体现,势必就打破了有限责任制度构建的以公司法人为核心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系;并且,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力位阶虽高,距离经营活动的干脆决策端却更远,股东与这些内部人存在着严峻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对内部人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董事和经理等内部人普遍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尽管治理结构会有不同,但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公司的管理和执行权力非常集中,这就加剧了公司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形成公司的内部人限制问题。内部人限制问题正是全部权与限制权分别过程中董事和经理等内人滥用公司经营权的结果,是经营权因素失范

7、的表现。二、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特殊性在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之后,经营权因素的失范是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产生的一般路径。内部人限制与内部人限制问题内生于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的资本逻辑并无必定联系,任何一种所谓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中,都会存在内部人限制现象,并有可能产生内部人限制问题。假如将公司股权结构作为一种变量引入进行分析时,就会发觉我国的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是具有其特殊性的。与英美国家公司日趋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我国的公司企业大都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印记,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后的公司大多呈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有数据显示,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已达54

8、%。更早的一些资料显示,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超过50%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9.2%,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其次、第三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国家股东与法人股东占压倒多数,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公司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5%;而且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由国有控股的。引自谢伏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中国经济时报,2001-6-12。笔者认为,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尚未成熟和国有股股权虚置问题尚未解决的局面下,这样的股权结构是不利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的,并影响了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产生的路径。(

9、一)大股东限制公司内部人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有实力有效地限制董事和经理的经营决策,事实上董事和经理通常也来自控股单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70%左右来自控股单位,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相当普遍。参考文献1 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7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有持股比例上的肯定优势,完全可能出现对于公司的超强限制局面。虽然董事和经理等内部人驾驭了公司的限制权,但在进行公司事务决策的时候却成了控股股东的代言人,这事实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限制。控股股东限制内部人的决策,影响了股东会权利行使的民主性,在这样的

10、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是同质的,控股股东具有图利自己的动机并且具有这样的实力。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内部人限制问题实质上是一种控股股东与内部人合谋侵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二)大股东行使股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股股权虚置我国公司全部权与经营权的分别是在解决政企不分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并没有说明公司经营权的范围。因此,虽然从公司法意义上解决了两权分别的问题,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实现两权分别和经营独立,更没有解决在经营者事实上限制公司的状况下经营权行使的监督问题。国有股行使股权不规范,多级的托付代理关系造成国有股股权虚置。国有股的营运是建立在全民全部制的基础上,它的股东代表是国

11、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其运营模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其次层次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主要有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依据国有资产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包括投资、控股、参股),使国有资产产权人格化,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者选择等股东权利;第三层为详细营运的公司及其管理者。如此,每一层次的托付代理关系的详细要求和目的均不相同,并且还常伴有非市场因素存在,很简单出现代理人脱离授权人监督产生代理人道德危害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授权机构可能脱离国家监督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或监督失职行为;另一方面,公司

12、的管理者也有可能脱离股东的监督而使国有股东出现事实上的“缺位”现象,公司由大股东限制演化为公司管理者限制,即内部人限制问题。综上所述,国有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一骑绝尘,这种“一股独大”的局面影响了公司经营权行使的民主性,控股权国有性质带来的股权虚置则影响了公司控股权行使的规范性,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我国公司股东限制权行政性强化和产权性弱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得以对公司的控股权进行滥用,由此产生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我国公司 内部人限制和内部人限制问题描述的都是公司权力安排的结果,与公司性质并没有干脆的关系。本文将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变量引入分析,就我国而言,国有企业改制的宏观环境造就了

13、普遍的高度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影响了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产生的路径,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特殊性有其表现在国有控股公司。因此本文对于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探讨,不是针对全部的公司企业,而主要针对国有股占据公司控股地位的公司。并且从相关的数据中可知,这样的公司企业在中国的经济总量中也占有压倒性的比重,这种国有股控股条件的限制并不会减弱该探讨的价值。的内部人限制问题实质上体现了控股股东地位与内部人利己行为的结合,是全部权因素与经营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全部权与经营权并没有真正实现分别,缺乏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产权基础,构成了我国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特殊性,也影响着我国公司

14、内部人限制问题的治理思路。三、主流治理思路的失效全部权因素的失范是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产生的一般路径,主流思路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立足于股权分散的趋势在托付代理理论的框架内对内部人限制问题的治理进行分析,并且在客观上此种观点在公司治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暂且称之为解决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主流思路。主见以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来探讨解决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实质上采纳了一种以“外部人”监控“内部人”的思路,以此降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主流思路认为,能够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等内部人进行有效监控的是股东(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通过资本市场)、潜在的经理接替者(通过经

15、理人市场)的等“外部人”主体。2 张铭、柳新元.限制国有企业“内部人限制”:主体选择与相应的制度支配J.三峡高校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69-73应当说这一主流思路就形式而言是具有劝服力和建设性的,并且在我们的公司法立法中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公司的内部人限制问题是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全部权因素和经营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本上不存在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的逻辑起点,缺乏主流思路中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主流思路解决公司内部人限制问题的诸多详细方案都会在中国遭受水土不服的窘境。(一)监事会的失效监事会的主要功能在于履行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执行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代表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

16、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开其为己之利以权谋私,是股东行使最终限制权的表现。但是这种主流观点的制度支配却受到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状的挑战。在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状况下,监事的选任依靠于大股东的支持,大股东不仅限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还能限制监事会。尽管我国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同等,但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主要由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等组成的监事会,无法独立于董事会。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监事会不得不依从大股东的代言人董事会或经理的支配。以国内上市公司2003、2004年年报为依据,几近100%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其监察董事职务行为的作用。3 赵卫臣.上市公司监事会大多没起到应有作用N.经济视察报,2005-5-23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呈现出一种整体失效的局面。(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失效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当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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