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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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设 计 原 则3.1.1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展。3.1.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留意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制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3.1.3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把握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3.1.4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耀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开光污染。3.1.5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3.1.6 照明设施应依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

2、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3.2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到达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依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展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3 照明设计时宜按以下条件选择光源:1 泛光照明宜承受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2 内透光照明宜承受三基色直管荧光、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3 轮廓照明宜承受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承受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

3、他高显色性光源;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承受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 化物灯;6 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承受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7 通常不宜承受高压汞灯,不应承受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一般照明白炽灯。3.2.4 照明设计时应按以下条件选择镇流器1 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3.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3.3 照明灯具选择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

4、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3.3.3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836条和第837条的规定。3.3.4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外表温度高于70时,应实行隔离保护措施。3.3.5 直接安装在可燃烧材料外表的灯具,应承受标有F 标志的灯具。4 照明评价指标4.1 照度或亮度4.1.1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实行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

5、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承受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 Eh)和距地面15m 处半柱面照度(Esc)。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4.1.3 在照明设计时,应依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拭次数从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表413维护系数灯具防护等级 环 境 特 征清 洁 一 般 污染严峻IP5X、IP6X 0.65 0.6 0.55IP4X 及以下 0.6 0.5 0.4注:1环境特征可按以下状况区分:清洁:四周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一般:四周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

6、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污染严峻:四周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区。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4.2 颜 色4.2.1 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421确定。表421夜景照明的光源色表分组色 表 分 组 色温/相关色温(K) 暖色表 3300中间色表 33005300冷色表 53004.2.2 夜景照明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a 作为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422确定。表422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分级显色性分级 一般显色指数Ra高显色性 80 中显色性 6080 低显色性 604.3 均匀度、比照度和立体感4

7、.3.1 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承受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 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4.3.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承受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比照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4.3.3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看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4.3.4 夜景照明中不应消灭不协调的颜色比照;当装饰性照明承受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展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4.4 眩光的限制4.4.1 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阈值增量(TI)度量,并应符合本

8、标准第702条第3款的规定。4.4.2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产生的眩光应符合本标准表702-3的规定。5 照 明 设 计5.1 建 筑 物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依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四周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并应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2 应依据建筑物外表颜色,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3 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外形、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4 夜景照明灯具应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局部的建筑构件相结合;5 建筑物的入口不宜

9、承受泛光灯直接照耀。5.1.2 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12 的规定。5.1.3 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当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只宜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5.1.4 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照度或亮度与四周照度或亮度的比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表512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建筑物饰面材料 城市规模 平均亮度(cd/m2) 平均照度(lx) 名称 反射比E1区 E2区 E3区 E4区 E1区 E2区 E3区 E4区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等 0.60.8 大

10、 5 10 2530 50 150中 4 8 2020 30 100小 3 6 1515 20 75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铝塑板等 0.30.6 大 5 10 25 50 75 200中 4 8 20 30 50 150小 3 6 15 20 30 100深色自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一般砖等 0.2 0.3 大 5 10 25 75 150 300中 4 8 20 50 100 250小 3 6 15 30 75 200注:1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A 进展;2

11、为保护 E1区(自然暗环境区)生态环境,建筑例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5.1.5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承受多种照明方式。当使用多种照明方式时,应分清照明的主次,留意相互协作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5.1.6 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除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承受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外表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2 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依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外形、线径粗细和亮 度应依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3 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4 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整体协调统一;5 当承受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种照明器材时,应比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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