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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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2 年 12 月 30 日,陆某将波罗村 378 号占地面积为 106 平方 米的两层房屋以 140660.00 元(壹拾肆万零陆佰陆拾 元整)价格转 让给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陆某住云南省昆明 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976 号,乐某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文 田村。乐某买回房屋后,拆除两层旧房屋,重新建盖了 5 层楼,2009 年,昆明的城中村改造即将拆迁波罗村,乐某的五层楼将得到200 多 万的拆迁补偿,正值乐某高兴 之时,陆某将乐某起诉到昆明市盘龙 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 议无效并

2、返还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378号房屋且要 求诉讼费 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可以转让,权属归谁?3、如果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转让无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4、买方房屋造价是否需要评估?【法院判决】:待定,本案于2010年 1 月25 日在盘龙法院开庭。【适用法律】: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 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 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

3、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 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 不得超过10 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 0平方米,一户最多 不得超过15 0平

4、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 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 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 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 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4、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 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5、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

5、本集体经济 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 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 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 十三条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 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 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 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 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 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

6、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 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 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 过三十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 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 制定具体标准。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 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 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 外。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 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

7、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 准住宅用地:(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 额的;(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后,方可批准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 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 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 销登记手续。【律师分析及建议】

8、: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 定身份相关联。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 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 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 取得。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 有两 处以上则是违法的。村民没有处理宅基地的权利,法律禁止对宅基地 进行私自买卖。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 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9、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 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无效的法 律后果是互相返还,但买房毕竟进行了重建、新修等, 如果让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购地款,买方返还房屋或土地对买房人或买 地人明显不公平,所以一般法院会委托评 估机构对房屋造价和现行 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双方过错,给予买方一定的补偿,但补偿多少, 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昆明面临大量的城中村改造,在改 造前,有的村民买了宅基地, 有的村民买了房屋,有的既卖房屋又卖宅基地,有的宅基地未过户, 有的宅基地已经过户。不论哪一种情况,以前价格非常便宜,现在 房 价、地价都飞涨,所以对出卖的村民来说损失很大,村民可以通过确 认买卖合同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与买方协商,让买方 支付一定的拆迁补偿款给 自己,做一些损失补偿,在实践中,大多 数卖方也愿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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