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能否“起死回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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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能否“起死回生”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小周向该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今年8月,我公司购进了一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通过认证。但近日我公司接到国税机关的通知,说我公司购进这批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正常户开出的,已被国税机关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我公司交回这份发票,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国税机关按什么标准认定非正常户,以便我公司今后购货时注意识别。另外,失控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没有法律依据。 12366咨询员回答,对认定非正常户的标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

3、,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下列情形: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这两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因此,国税机关通知你公司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财务人员小周继续问道:“我公司与销售方取得联系,讲明因购进这批商品取得的增值

4、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对方赔偿我公司违约金或向对方退货。对方答复是该公司前一段时间的经营虽出了点问题,但现在已步入正轨,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求我公司不退货。如果接受销售方的请求,我公司是否要蒙受损失?” 咨询员解释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可见,如果事实像销售方所说已申报纳税,可要求其按规定出具证明,经你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同意后,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你公司也不会因此受损失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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