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45669843 上传时间:2023-10-0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会议讨论文件附件一: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 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 201133 号)和门头沟区关于进一 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进 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区设立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的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原各类促进就业 培训经费, 统一并入区级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促进就业培训

2、专项资 金的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拨付工 作。第三条 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 原则。第四条 适用围:(一)劳动力围:本区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本区户籍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 本区户籍复 退军人、 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 本区重点扶持企业的本区户籍在 职职工、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围: 取得区人力社保局颁发的 民 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经批准承担职业培训项目 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培训职业(工种)围:我区职业培训补贴中所覆盖的 等级及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 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

3、训职业 (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围为准。其他培训项 目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项目为准。第五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享受市级培训 补贴政策人员, 执行市级补贴政策; 我区其他符合区级职业培训 补贴政策人员, 按照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本政策覆盖围 人员每年可依照政策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 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第六条 适用原则(一)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应优先申请市级培训补贴, 各相 关单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培训。(二)各相关单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需委托区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由培训机构负责组 织培训

4、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第七条 培训计划制定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 10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岗位需求及培 训计划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 由区人力社保局会 同区财政局统一规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第二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资格审查 各相关单位、驻区企业组织培训前,应核验拟培训人员的 参训资格。 对符合培训条件的, 应依据培训容留存其相关证明材 料。第九条 培训组织(一)职业技能培训 各相关单位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 的,应收齐参训人员相关材料, 将材料交至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 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通过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 能培训子系统” 核验培

5、训人员的参训资格后, 向区人力社保局上 报开班申请。 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 定点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 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二)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 需向区人 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 与有培训资质 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 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三)订单式培训 针对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发的就业 岗位以及驻区企业拟招聘岗位开展的各种“订单、定岗、定向” 培训, 需依据培训项目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经区人力 社保局批准后, 与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

6、训 协议书,按照招工岗位需求人数 120%-150%的比例组织拟招用人 员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四)岗前实训 我区重点扶持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在开展理论及实操培训 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展 20 个工作日的岗前实训。企业提 交教学计划,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 企业可与参训人员签 订实训协议并组织实训。实训期满后,企业应在实训人员中 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五)创业培训我区各相关单位组织创业培训, 需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 训。由培训机构负责指导学员进行创业计划书的撰写并对学员进 行后期的跟踪指导,对学员的成功创业给予技术支持。(六)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镇政府、 街道办

7、事处组织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 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培训容及需求对开 班申请做出回复。同意开展的,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 织开展培训;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七)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技能培训针对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公益 性就业岗位上级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与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 训协议书,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第十条培训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 展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的非等级

8、职业技 能培训工种,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 大纲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结业考核(一)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 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 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 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跟踪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第十二条 就业信息采集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应做好 后续服务工作,

9、帮助参训学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 及时采集培 训学员的就业信息,留存就业证明材料。第三章 培训补贴标准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培训奖励补贴: 区级对我区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区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等级培训以取 得国家职业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给 予培训机构每人 100 元的培训奖励补贴。(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我区户籍其他未就业城乡劳动力、 我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我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 我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 队的随军家属参加由各成员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包括“订 单、定岗、定向” 培训和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10、 培训后经考核, 区级按照等级培训合格人员(以取得国家职业为准)每人 800 元、不合格人员每人 400 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非等级 培训按照合格人员(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每人 400 元、不 合格人员每人 200 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培训合格后 3个月 就业的,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 200 元的培训补贴。第十四条 岗前实训补贴 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实训, 实训期间的实训补贴按实 际参训人数, 由区级按照等级培训每人 600 元、非等级培训每人 300 元的标准给予招工企业实训补贴。经过培训与实训后成功就 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 200 元的培训补贴。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 门头沟

11、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 按照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本区其他未就业城乡 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复退军人、 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 培训后取得创业合格证书的,区级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 予培训机构补贴; 培训后创业成功的, 区级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 1400 元的培训补贴。第十六条 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补贴 区定点培训机构对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开展素质提升、 就业 意识引导类培训,区级按实际培训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 每天 50 元标准补贴。第十七条 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补贴 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我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开展 岗前培训和

1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区级按照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培 训机构补贴。第十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生 活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符合市级政策的 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人每天 15 元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 补贴,承担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天数 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培 训情况统一支配。第四章 补贴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时间(一) 申请享受市级职业培训补贴的, 由承担培训的定点职 业培训机构按照市级文件要求,于每季度末20 日前(第四季度11 月 15 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提出申请。就业 困难人员

13、、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 与市级培 训补贴资金同时申请。(二) 申请享受区级职业培训补贴的, 由承担培训的定点职 业培训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 10 日至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一)申请培训奖励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1、培训奖励补贴申请;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奖励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 附件 1)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订单式 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 2)

14、或订 单式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 3)或企业在职职工技 能提升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 4)或创业培训补贴 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 5);3、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 口本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需另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复退军人需提 供复转证明; 随军家属需提供随军证明; 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 籍配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4、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还需提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 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 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 ;企业为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技能培

15、训协议书及参培 人员花名册;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书;5、鉴定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 花名册或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结业证书花名册或创业培 训证书管理表 ;6、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证明: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创业成功人员还需提供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岗前实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岗前实训补贴申请;2、岗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 6);3、岗前实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 7);4、企业与参训人员签订的实训协议 ;5、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和企业与参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 同复印件。(四)申请素质提升类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培训补贴申请;2、培训人员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 训协议;3、专项培训实施方案;4、培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 8);(五)申请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须提交下列材料:1、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申请;2、用工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培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 8);(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生活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申请;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特殊身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