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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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汇编二0一七年目 录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11 总则12 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1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1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25 岗前培训制度36 全员培训制度37 培训奖惩制度48 培训档案管理59 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510 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511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6(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6(二)培训考评制度6(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7(四)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7二、“四新”培训管理制度7三、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8四、培训管理各项制度91 培训管理制度92 培训教师管理制度93 课堂管理制度94 职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05 考试及补考制度1

2、06 考勤制度117 培训职工管理制度118 教考分离制度129 考试纪律13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13六、电教室管理制度14七 培训教师151 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152 专、兼职教师的职责15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九、外出培训管理制度16十、新工人管理制度17(一)新工人培训制度17(二)新工人实习制度18十一、师带徒管理制度19十二、转岗培训制度20十三、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20十四、后备干部管理制度20十五、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22十六、安全培训科岗位责任制23(一) 总 则23(二)安全培训科长岗位责任制24(三)培训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24(四)教师岗位责任制24(五)教

3、学质量管理制度25(六)考评制度25(七)考勤制度26(八)培训职工守则26(九)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26(十)机考室管理制度27(十一)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27(十二)实操基地管理制度28十七、从业人员准入制度28十八、安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30十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1二十、班组长竞争上岗制度33二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例会制度34二十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追究制度35二十三、附则36可修改编辑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1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文)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3条 安全培训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2 主

5、要负责人培训制度第4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第5条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第6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7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

6、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8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9条 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0条 派外培训的人员,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交到安全培训科,存档备案。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7、,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12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第13条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第14条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15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8、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16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第17条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岗前培训制度第18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并签订师徒协议,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实习至少两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从事地面工作的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19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

9、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入井安全知识、矿井基本情况、灾害防治、一通三防、避灾自救与互救、机电运输知识、职业卫生健康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第20条 员工变换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6 全员培训制度第21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例会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22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

10、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第23条 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一)培训内容(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职业

11、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二)培训规定(1)每年根据情况对岗位工种进行轮训;(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效时间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矿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第2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和职业健康知识;(4)各种事

12、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7 培训奖惩制度第25条 为更好地激励职工参加培训,提高职工对培训的重视程度。将培训成绩与奖惩挂钩。由矿组织的外培或内培培训结束后,考试成绩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待遇挂钩,对接受培训且受训学习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达不到培训要求者,罚款100元,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培训结束后不能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第26条 各单位负责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的搜集工作,如实地向安全培训科提供初训以及需要进行复审、验证人员的名单资料;对安全工作

13、抓的好,证件管理规范、上岗人员证件齐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至少在矿工作一年以上,否则本次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一半。第27条 对检查、抽查出的无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职工所持的操作资格证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丢失证件者罚款100元/人次,并交50元钱补办。8 培训档案管理第28条 培训档案管理(一)安全培训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二)安全培训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

14、个人培训挡案。(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全员、岗位技术知识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9 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第29条 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一)职工脱产参加取证培训的,培训期间将正常支付工资。如职工在培训期间,不遵守培训中心纪律,迟到、早退等,因职工个人原因未达到预期培训效果的,不给予工资待遇。 (二)职工参加矿组织的内部脱产培训的,将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10 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第30条 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断改善安全培训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1、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职

15、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2、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3、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0)职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金;(11)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食宿费;(12)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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