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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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位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南宁交投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车位租赁合同甲方:南宁交投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甲方自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白云路(凤岭冲沟)公共停车场(面积约 8660)共有车位238个。为提高经营收入,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拟出租15个专用停车泊位(占地面积约207,后附现场图片)给乙方(经公开招租后选定,合同总价: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利共同遵守。 一、车位基本情况 (一)甲方将位于南宁市 白云路(凤岭冲沟)公共停车场15个车

2、位 出租给乙方用于开展 经营活动。乙方已对该车位做了充分了解,且愿意租赁该车位。(二)该15个车位范围和面积:参考面积约 207 m2。(三)乙方承租该车位进行的所有经营活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合法管理及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终止合同。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3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0日)为准备期(不计入租期),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产权交易所下达成交确认书的日期后10个工作日作为该项目准备期的起始日,准备期到期次日作为租期起始日。三、车位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50000(大写:伍万元整),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

3、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确认到账后负责出具收款收据。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将该履约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 四、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采取按季度预付租金的方式支付。(一)第一季度租金按照中标承租人的报价年租金 万元的25%支付,并在产权交易所向中标承租人下达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大写: ),前一年合同期内每季度租金不变。从第二季度起,租金必须在上一个季度租期到期前的15天内,由中标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此

4、类推。(二)租期进入第二年后,每季度租金在前一年每季度租金为基础递增 5 %,在 年 月 前(在上一年租期到期前的15天内),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大写: ),第二年合同期内每季度租金不变。(三)租期进入第三年后,每季度租金在前一年每季度租金为基础递增 5 %,在 年 月 日前(在上一年租期到期前的15天内),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大写: ),第三年合同期内每季度租金不变。甲方确认租金到账后负责开具发票。甲方指定的本合同银行账号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HEK3P 户名:南宁交投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907018

5、8000064335 开户行:光大银行星光支行五、租赁期限内,如因国家建设、旧城改造的需要、市政府收回该车位时,乙方收到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移交场地和搬迁并恢复原状,甲方收回该租赁车位不作任何赔偿。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予以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审核和退还乙方已预付未使用部分的租金(使用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六、水电设施(含一切水电设备、水电表、变压器、增(扩)容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报装和安装,费用自理。水费和电费按抄表时间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电费按1.5元每千瓦时(度)计算,水费单价按供水公司对总表的收费价格为准,用量按

6、安装的分水表计算,垃圾费200元/月。 七、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的权利 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水电费、垃圾费的权利。 2、有对乙方使用车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甲方财产完好的权利。 3、在租赁合同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后,有向乙方收回车位的权利。(二)承担的义务 1、按时将出租的车位交乙方使用; 2、租赁期间不得再将车位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使用;3、甲方应确保乙方能正常使用该车位的权利,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1、享有按租赁合同使用所承租场地的权利;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承租车位的,乙方有权解除租

7、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当地政府发布的信息公告为准)造成承租车位不能使用的除外; (二)承担的义务1、该车位涉及有关部门所有手续办理、协调、垃圾清理等进场准备、前期工作和所有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2、乙方负责该车位的日常管理、保洁工作,确保该车位卫生、安全,避免出现乱扔垃圾、乱弃土、乱搭建等现象。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的,甲方向乙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须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及时整改。若乙方不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出现三次未能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按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所约

8、定租金。如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支付甲方租金,从逾期之日起,如逾期10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逾期20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乙方不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如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的车位,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4、若乙方提前退租,则乙方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协商退租事宜。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退租的,自收到退租函之后的两个月内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退租函前,乙方使用该车位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5、在租赁期限届满,应按期搬出,并将承租车

9、位完好无缺地交还给甲方。 6、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出租的停车专用泊位的日常管理,水电、维护保养、卫生保洁、视频监控、人工支出、通信、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相关的一切费用。 7、在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亏损以及其他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 8、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车位进行管理。9、所租车位,不得私自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抵押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将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且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解除 在乙方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回出租的车位,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损失。 1、买卖承

10、租车位使用权的; 2、利用承租车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3、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处置承租场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租、抵押等;4、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车位的;5、未经甲方及政府部门的同意、批准,擅自在该车位上建设违章、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6、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3项的。十、 其他约定事项(一)如遇政府规划需要或甲方需要等原因需要收回该车位使用权时,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该车位,甲方不予进行任何补偿,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搬迁,归还该车位,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无息退还乙方所交押金。如乙方逾期不搬迁而影响甲

11、方及政府工程建设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须在七个日历天内搬出,将所租赁的车位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不恢复泊位原有面貌或逾期不交还场地的,甲方则没收乙方所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该车位。(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政府或有关部门建设需要导致车位面积发生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面积对租金进行调整。(四)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法律规定支付,税费与甲方无关。 (五)该车位进场挂牌出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支付。 (六)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乙方无条件强制拆除临时搭建设备的,乙方无条件支持并执行。因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

12、出租协议的,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恢复停车泊位原有面貌,可退回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若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和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车位。 (七)凡入场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十分钟以上二小时以内的,车辆驾驶人持有乙方发放停车券的可冲抵停车费,停车券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月底按4元/张的标准与甲方进行统一结算(停车场收费标准为:两小时以内的收费5元)。无停车券的以及两小时以上由车辆驾驶人自行承担停车费用。 (八)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作业区域不得超出租赁范围,作业人员、车辆不得占用公共行车(消防)通道,否则,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

13、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发生因乙方及其人员过错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车位。(九)乙方排水不能造成甲方停车场排水管堵塞,否则乙方须修复排水管,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每月堵塞甲方排水管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收回车位。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租赁场地现场图片甲方(盖章):南宁交投公共停 乙方(盖章):车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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