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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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篇一:推行阳光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阳光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 ? ? ? ? 发布日期:2021/06/03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86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深入开展省国家税务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加强税务稽查管理,优化稽查执法服务,提高国税稽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牢固树立依法稽查、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全面实施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开稽查业务

2、、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工作规范,努力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切实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稽查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水平。 (二)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理念,把强化稽查服务贯穿稽查工作始终,创优税收服务,公平税收环境。 (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拓宽监督领域和渠道,构建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严格制度执行,有错必改,有错必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阳光稽查”建设,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

3、度,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树立税务部门公正、文明、规范、高效、廉洁的.形象,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工作内容及措施(一)全面公开稽查业务 1.稽查局要将税务稽查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业务流程、工作纪律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方式、途经及奖励规定、税收违法处理规定等内容,通过办税公开栏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公开,保证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2.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将印有稽查业务公开有关内容的税务稽查告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同时,应将实施税务检查的具体

4、检查范围和税务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证号码、工作职责、检查时间等资料交由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税务稽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被查对象享有的权力;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检查人员的权力和应遵守的纪律等。3.除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情报交换的案件和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案件外,稽查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重点税源检查和发票打假等检查工作方案,要在税务局外网上进行公开,其检查过程和结果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报道;对具有较大.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检查处理完毕,应当适时予以公告。 (二)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 .对纳税信誉等级评比获得级

5、等次的纳税人及本地区重点税源户实施稽查时,可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制度(举报、上级交办等检查除外)。稽查局在实施检查的15日前将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税收法规进行自查。 .在纳税人进行查前自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税收政策咨询。 .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间发现的税收问题,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税明细表,报送稽查局,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对被查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虽进行自查但未纠正的问题和自查后稽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税收

6、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滞纳金计入稽查查补数。 (三)创新税务稽查方式方法 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要求,积极推行审计式检查底稿应用,实施稽查执法痕迹化管理和过程监控;推行电子查账软件,开展电子税务稽查检查;开展调研式稽查,探索行业税务管理和稽查方法,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增强税务稽查服务水平。 (四)严格执行限时稽查 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行限时稽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情况下,控制在纳税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时间,一般案件不得连续超过个工作日,专案检查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未查结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稽查局长审批后方可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调

7、账形式开展检查。 (五)推行稽查辅导服务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对于政策明确、无歧义的,应及时答复;对于政策不明确、难以掌握的,应在请示有关业务部门后,予以答复;也可与相应的征收管理单位联合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说明。 (六)抓实稽查意见反馈 .检查人员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编制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认真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对其合法要求要予以采纳。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及违反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被查对象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时间。经检查,被查对象无涉税问题的,可以不下达稽查意见反馈书。 .检查人员在

8、检查环节收集的被查对象提供的所有陈述、申辩材料及涉税情况说明,必须完整地随稽查资料一同报送审理部门。 3.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前,举报人要求反馈意见的,应将检查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征求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检查结束后,举报人要求反馈结果的,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七)规范稽查审理 1.实施分类审理。对稽查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方式的审理:一般案件由审理部门直接审理,复杂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试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对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审理,参与检查

9、的人员可列席审理会,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或纳税人参加;对有影响的案件,可以试行公开庭审式方式,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意见。(八)实行查后纳税建议 .在税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针对被检查单位账务处理不规范之处及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少交税收等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避免今后出现同类问题。 .案件执行完毕,稽查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促进税收征管。3.建立管查互动机制。稽查局要定期收集归纳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管查互动平台提供给所属税务局,由其督促相关征管部门进行改进。 (

10、九)开展稽查回访沟通 稽查局应按月实地走访被查对象。认真听取被查单位对稽查局及稽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回访由监察岗人员和指定的非本案的检查人员进行,必要时要邀请本级国税局的监察、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回访抽样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本期结案案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承诺的部门及个人不良执法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公告结果。 查后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的建议。 每个案件的回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要延长回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税务

11、工作人员“五要十不准”及监察工作纪律。 (十)拓宽.监督渠道 稽查局应当通过设立监督台、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便于纳税人和群众监督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监督,结合行风评议,收集.各界对“阳光稽查”实施情况的反映,确保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以执法、服务、监督、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有利于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检查结果的公正性;有利于稽查部门推进稽查执法标准化建设,提升执

12、法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征纳双方信息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双方税法遵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将推进“阳光稽查”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市国税局成立由胡宏新局长任组长,周庆原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稽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抓好宣传动员和考核督办,保证“阳光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保证实施。“阳光稽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13、办法,建立健全稽查各环节相关工作制度,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级稽查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做到培训上岗,文明执法,为推行“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强工作统筹,周密部署,把推行“阳光稽查”与“学习贯彻十八,争创发展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抓学习、抓作风、抓环境、促跨越”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按照省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安排,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市局对阳光稽查工作实行重点项目管理,定期点评和督办,并将适时对各地推行和遵循“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国税机关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工作调研,对推进“阳光稽查”过程中的

14、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分析总结,不断探索、充实完善实施方案。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加强交流,不断推进“阳光稽查”工作。篇二: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

15、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 实施年度:2021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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