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商事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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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公平的商事主体基于持续的营业活动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特别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特别的法律规章来调整。而这些特别的规章,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上讲,都不行能完全规定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框架内,它们需要以特殊法的形式来实现。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由于不同种类的国际商事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其法律适用规章也各不一样,学习和了解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现代国际私法面临的新课题。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本节仅争论票据、海事和国际民用航空、代理、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

2、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肯定金额或托付他人无条件支付肯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各国票据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人们在不同国家之间运用票据进展交往就会发生法律冲突,国际社会早在20世纪30年月就开头关注票据法的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很多国家的立法对票据的法律适用也作了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力量的法律适用 对于票据当事人行为力量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本国法为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主见适用当事人住宅地法或行为地法;1930年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和1931年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均规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同时,在肯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为地

3、法。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力量的,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力量,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保证等,这些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一般取决于行为地法。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4、的票据行为。”因此,出票地应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地方。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没有获得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恳求归还的权利。由于各国对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不同,日内瓦公约规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为了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必需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并按规定的方式取得拒绝证明。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

5、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丢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关于票据丢失时权利保全程序问题,日内瓦公约主见适用付款地法律。我国票据法第101条也规定:“票据丢失时,失票人恳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海商法在以下方面均存在差异,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也很普遍:(1)在船舶物权方面,各国关于船舶全部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不同;(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各国关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的规定不同;(3)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样;(4)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法律对海难救助的规定不同;(5)有关国际条约和各

6、国法律对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实行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不同;(6)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数额的规定不同。 (二)中国关于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法律适用规章可概括为: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大量的海事国际条约说明了各国对削减海事法律冲突的愿望和要求,一些国家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国际上存在着一些国际航运惯例,如约克一安特卫普规章、租船和航运用语等,它们是国际公约的补充。我国海商法第268

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意思自治与最亲密联系原则。涉外海事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关系,意思自治与最亲密联系原则因而得到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船旗国法原则。船旗国法常用来解决船舶物权和同一国籍的船舶之间的碰撞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毁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

8、,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5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也是海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章。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在海事国际私法中广为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理算地法原则。对于共同海损理算,有的国家

9、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规定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关于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冲突也在所难免。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章主要有: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该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该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航空器国籍国法原则。该法第185条

10、规定:“民用航空器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毁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4法院地法原则。该法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89条第2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意思自治和最亲密联系原则。该法第188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该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

11、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代理的法律适用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担当。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于各国关于代理的理论根底、立法模式、种类和详细内容并不一样,国际代理关系不行避开发生法律适用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章,但做法并不完全全都。例如,对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有以下不同做法:(1)适用被代理人住宅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2)适用主要交易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居所地法;(5)适用代理权实施地法。 我国涉外

12、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托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五、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信托是指托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进展治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因此,信托关系涉及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3个主体。由于各国关于信托的含义和种类、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信托的生效要件和详细内容有很大差异,国际信托关系也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尽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信托的法律适用的国家并不多,但多数国家的理论和判例普遍支持敏捷性、开放性的冲突规章。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根本实行了这种主见,其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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