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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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

2、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

3、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4、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贫困村可行性报告,?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附件五、附件六、

5、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6、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

7、、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

8、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

9、,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将分别对验收实施情况在村扶贫项目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扶贫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九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上资金使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扶持资金。第二十七条 县资金使用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之外也可用于本县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资金。 第十章 资金报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手续 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扶

10、贫项目扶贫办、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村报账手续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组织贫困村进行项目资金报账。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 贫困村扶贫项目报账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所在乡镇财政所并指导建立扶贫专帐不得与村集体财务账目混淆。 第十一章 扶贫创新 第三十条 机制创新 各乡镇政府、贫困村要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机制不断创新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家庭手工业等股份合作扶贫模式。对“运作规范、效益明显、诚信较高”的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贫困户以自有资金、土地、山场等多种形式发展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实现入股分红。扶贫、财政部门视贫困户入股情况扶贫资金给予适当配股逐步探索由“

11、项目到户、资金到户”向“资本到户、权益到户、效益到户”的有效途径严禁贫困户空头入股、虚假入股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原则 股份制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贫困户入股分红比例由入股股民大会讨论确定原则上每户每年不低于入股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制合作期间贫困户不许转股、退股、卖股持股者姓名变更也仅限于家庭成员。股份制合作到期后入股贫困户的自有股金可以退股扶贫配股资金不得退股继续作为贫困户入股资金并重新续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利益保护 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要把贫困户利益放在首位把贫困户自有入股资金设定为“优先股”。因市场因素造成经营亏损经股民大会决议可暂缓当年分红,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作组织破产的由村委会牵头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向扶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优先偿还贫困户的“优先股”。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要不定期监督检查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弄虚作假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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