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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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 XX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境内 外外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 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以及比照全资子公 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律所选聘和使用工作。第三条为适应公司各类型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律所 管理工作,公司建立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以下简称律所备选库), 包括境内律所备选库和境外律所备选库。境内律所备选库的入库律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 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执业的内资律师事务所。境外律所备选库的入库律所是按照其他国家或

2、地区法律在中国 境外注册成立并依法执业的外资律师事务所。境外律所备选库根据公 司业务需要,包括国际所和国别所。其中,国际所是指在多个国家或 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国别所是指主要在某个国家 或地区执业的当地律师事务所。第四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律所管理工作。使用单位 应确保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根据服务事项难易程度、预 计耗费的工作时间、聘用律师的资历以及具体服务方式等因素,与律 所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子公司 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

3、导和监督。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 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境内外律所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二)负责公司境内外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内外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五)协助子公司境内外律所选聘工作。第八条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 位相关规章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子公司制订本单位律所管理制 度时,应明确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归 口管理。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子公司,应在本单位总法律 顾问

4、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第九条子公司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单位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其投资或受托管理的控股投资企业的律所管理 工作。第三章律所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第十条境内外律所备选库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参选律所、 组织评选、确定境内外律所备选库名单并公布。第十一条律所备选库建立时,参选律所通过内部推荐等方式产生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法律 事务部推荐参选律所,法律事务部也可直接推荐。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对内部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律所进

5、行资格审 查,并按照以下条件确定参选律所:(一)基本条件。主要指律所近三年业绩良好、管理规范、无重大 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记录等方面的条件;(二)专项条件。主要指具有符合公司业务类型、业务需求的相关 执业经历、经验以及可接受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条件;(三)主要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指主要合伙人应具备优秀的专业 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等条件。第十三条参选律所确定后,由法律事务部联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及子公司,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境内外律所备选库名单,报公司总 法律顾问、分管法律副总审核,公司总裁审批后,予以公布。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于每年年末,根据各使用单位律所使用评价 结果,对境内外律所备选

6、库提出调整建议,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 法律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对进入律所备选库后连续两年在年终服务质量评价中被评为一 般的律所,在调整时应从律所备选库中剔除。对确因业务需要需新增入律所备选库的律所,由使用单位与法律事务部沟通,经法律事务部综合平衡后,可纳入调整建议。若拟新增 律所数量在五家及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 序执行。第四章律所选聘与评价第十五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六条境内外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 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 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

7、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 等非诉法律服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代理法律纠纷案件、投资并 购、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办理政府行政许可及专项法律研究等诉 讼或非诉法律服务。第十七条公司和子公司外聘律所,原则上应从律所备选库中选聘 选聘律所备选库内律所服务费用估算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聘律所备选库内律所服务费用估算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直接洽商确定,也可通过比选确定。子公司在 比选前可征询法律事务部意见。公司外聘律所服务费用估算价格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拟 采用非招标方式选聘时,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法律顾问 审批;子公司应按照

8、其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第十八条公司选聘律所时,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会签相关单位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子公司选聘律所备选库外律所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会签法律 事务部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选聘律所备选库内律所的,按照 其制度要求履行其内部审批流程。第十九条使用单位选定律所后,应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或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并对服务主要内容、工作方式、费用支付和 解聘条件等进行约定。其中,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中必须明确一名 律所主要合伙人为主要联系人。第二十条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订,其截至日期 一般为公历年 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律所年度评价机制,由法律事务部每年末通 过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使用单位征求律所使用情况 和服务质量意见后,将评价报告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子公司对其所聘律所的评价方式,有自主决定权,但需将其评价 结果及时录入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对年终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律所 进行约谈,指出律所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其改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律所在工作中因疏忽或懈怠等管理原因造成工作失 误,使用单位应要求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解聘,并视情况 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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