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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限公司(下称_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 关事项函告如下:、商标侵权不能成立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中的 、 商标,已经侵犯了“、“、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 或近似。1、关于“、“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均系由三个或 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 与 个汉字不同, 标中文与 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来源产生误认,故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2关于“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 在商标仅由二个汉 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与“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