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库移民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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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水库移民工作方案 中国水库移民的政策,总的目标是依据中国的国情,在修建大坝时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移民。 在不可避免搬迁移民时,本着对移民负责到底的精神,做到一切从移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科学的态度按经济规律办事。正确处理大坝建设与移民安排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移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法进行搬迁、安排移民;保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生产和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通过有效安排移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的水库移民政策主要分为搬迁安排政策和后期扶持政: 搬迁安排政策 水库移民的搬迁安排包括政府负责、社会动员、经济补偿、协调发展、优惠照

2、顾、多方支援等各项政策。 政府负责 将水库移民工作作为政府行为,移民搬迁安排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如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安排工作执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黄河小浪底工程移民由水利部宏观协调、两省河南、山西负责、县为基础。 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安排移民各负其责策两大部分:。 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排管理办法,针对小型库区移民安排前期工作、实施管理、安排验收、后期扶助等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让小型水库移民安排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1日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型水库移民安排执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加的管理体

3、制。规定移民安排规划编制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制定资质;安排规划应满足初步制定阶段的深度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偿费执行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工程完工前,要组织验收。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由省级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将小型水库纳进下一年度后期扶助实施范围。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乡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纳何种具体政

4、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乡村移民不再纳进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 对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执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特别问题;还可以采纳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看法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

5、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纳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纳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确实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 要保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扶持标准:对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

6、日起扶持2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看法:完善政策,提升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乡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纳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乡村移民不再纳进后期扶持范围。二扶持标准。 对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三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

7、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进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四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执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特别问题;还可以采纳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看法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纳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纳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确实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

8、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五扶持资金筹集。 要保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拓展回答: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排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排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强化水库移民工作假设干看法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排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9、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排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排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执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排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排任务。 第五条 移民经费执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乡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排不得挤占生产安排经费。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排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

10、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排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强化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一、乡村移民补偿费;二、集镇迁建补偿费;三、城镇迁建补偿费;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五、防护工程费;六、库底清理费;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制定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八、预备费;九、建设期贷款利息;十、有关税费。第九条 乡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排经费和移民生产安排经费两大项:一、移民生活安排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

11、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排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排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的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排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参照资料:搜狗百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排

12、管理办法,针对小型库区移民安排前期工作、实施管理、安排验收、后期扶助等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让小型水库移民安排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1日废止。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型水库移民安排执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加的管理体制。 规定移民安排规划编制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制定资质;安排规划应满足初步制定阶段的深度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偿费执行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工程完工前,要组织验收。 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由省级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将小型水库纳进下一年度后期扶助实施范围。6.请问

13、一下各位朋友,有谁知道水库移民条例吗 你说的可能是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排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移民工作执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

14、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使命,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

15、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当搬迁义务。 第八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排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排规划的实施必必需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纳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移民安排 第九条 移民安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排规划。 移民安排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制定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检察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排规划未通过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排规划必必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必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制定单位在编制移民安排规划前,应当编制制定工作大纲。 制定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必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制定工作大纲经审定后,制定单位方可展开制定工作。 制定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排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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