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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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8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一、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

2、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注:1.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2.计发系数: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0%。(二)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 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注:原办法中的临界指数按“1”计算,确需使用原办法计算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

3、审批。(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标准,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办法为准。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

4、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2005年全省职

6、工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月)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月)1993444 /1994593 /1995688 /1996761 /1997808 /1998/853 1999/942 2000/1152 2001/1307 2002/1485 2003/1666 2004/18432005/1997注:19932005年指标值出自历年广东省统计年鉴。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

7、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建账金额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2. 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

8、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齐。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所在地实施粤府 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

9、人实际缴费总额)(14%)8(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执行。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1. 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

10、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

11、、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4.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5. 截至2006年6月3

12、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具体办法未公布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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