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国际司法协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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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国际司法协助1.司法帮助的概念。 司法帮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依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恳求,代为实施或者帮助实施肯定的司法行为。从当前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帮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本学科则专指民事司法帮助。关于司法帮助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的观点,狭义的司法帮助只包括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纳广义的观点,即认为司法帮助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2.司法帮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帮助恳求的提出一般通过以下几个途径:(1)外交途径,即恳求国司法机关将

2、恳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的外交部转交给被恳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供应司法帮助。这是比拟普遍采纳的一种方式,特殊是在两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帮助条约的状况下,这一方法几乎是可行的途径。(2)使领馆途径,即恳求国司法机关把恳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恳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有关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供应司法帮助。这种方式在国际条约中采纳的比拟多,而且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还规定,使领馆有权把有关文书直接交给派遣国国民。(3)法院途径,即由恳求国法院直接托付被恳求国法院进展司法帮助。不过采纳这种方式必需以条约为根底,

3、实践中采纳这种做法的比拟少。(4)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心机关途径。很多有关司法帮助的国际条约都规定了中心机关的途径。它是恳求国主管机关将恳求事项直接或通过本国的中心机关提交给被恳求国的中心机关,再由该被恳求国的中心机关转交给其所属国的主管司法机关供应司法帮助。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司法帮助条约多指定我国司法部为传递司法帮助恳求的中心机关。一般而言,被恳求国供应司法帮助的程序和方式是依照本国的法律进展,不适用外国法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假如恳求国要求按特别方式进展帮助,而这种方式又不与被恳求国的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时,被恳求国可以满意恳求国的恳求。被恳求国假如发觉恳求国的恳求事项存在以下状况之一时,

4、可以拒绝供应司法帮助:(1)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心;(2)依据被恳求国法律,被恳求帮助的事项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3)恳求事项与被恳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根本利益不相容;(4)被恳求代行的行为是被恳求国法律所制止的行为。3.中国关于司法帮助的规定。我国非常重视国际民事司法帮助。除了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帮助问题作了特地规定外,我国于1986年参加了联合国成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参加了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参加了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截至2022年4月,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托付送达

5、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托付进展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此外,人民法院还先后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特殊是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帮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帮助恳求的规定(2022年1月2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争论通过,于2022年5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2年办理司法帮助恳求的规定),对于我国人民法院正的确施有关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6283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帮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根底上,相互恳求进展司法帮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

6、证、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展其他诉讼行为。但外国法院恳求帮助的事项有损我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不予执行。关于司法帮助恳求提出的途径,应当依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展;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展。对于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提出的司法帮助恳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帮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恳求我国法院司法帮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此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

7、实行强制措施。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准许,任何其他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关于供应司法帮助的程序,我国法院供应司法帮助,依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外国法院恳求采纳特别方式进展的,也可以根据其恳求的特别方式进展,但恳求采纳的方式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2022年办理司法帮助恳求的规定在总结阅历的根底上,对域外送达与域外取证的原则、治理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构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帮助条约相互托付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恳求。此处的双边民事司法帮助条约,包括双边民事、民商事、

8、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帮助条约、协定。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该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帮助的原则,即人民法院提出、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国际司法帮助恳求时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原则(第1条)、对等原则(第2条)和依法审查原则(第3条)。二是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帮助工作的治理机制,即:统一治理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治理机制(第6条)。三是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帮助工作的制度建立,包括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第7、8条)。此外,第9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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