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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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

2、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

3、论。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2、卢梭,代表小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人士。18世纪著名的启蒙冬云思想家。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小资产阶级理论点燃了法国大革命。主权在民,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当

4、人们服从主权时,仅仅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卢梭认为公益从内在形式而言是主权,从外在形式而言是法律。(4)18世纪中期又转移到了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弗逊、潘恩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

5、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

6、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

7、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

8、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 霍布斯:思想重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主要强调遵守诺言,遵守契约。人们签订契约,将所有权利拿出来交给第三者,只留生存权利。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有了国家就有了统治者与被治者,法律是体现主权者意志的命令。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是近代的自由

9、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维护人们的财产权,洛克还提出了分权理论,认为分权是最有效的保护人们的财产、自由。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法制分权。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法是自然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在人类中就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

10、由、法制分权。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法是自然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在人类中就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卢梭,代表小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人士,特别重视自由权。18世纪著名的启蒙冬云思想家。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小资产阶级理论点燃了法国大革命。主权在民,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公意就是人民的意志,是人们全体成员经常的意志。当人们服从主权时,仅仅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卢梭认为公益从内在形式而言是主权,从外在形式而言是法律。四、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和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

11、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

12、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象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

13、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从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五、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1.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3.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

14、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4.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六、结尾自然法是人类引起自然被所决定的,在自然状态中接受并在社会中继续存在,调整人类自然关系的规律。自然法的历史发展自然法源远流长,“自然法的概念释然们对风俗许冠进行又坚实的批判,他又助于消除法律和宗教和礼节的性质;它有助与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强调意图的因素;病逝没有道理的严酷性得到缓和。简言之,他在罗马法学家面前提出了一个是他们的职业成为一种诚实公正行业的理想。”应该这样看待自然法,它是法中之法,属于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是一切法的根源和楷模,它不直接转化为任何的具体法,却在公共意义上对各种具体法具有指导作用,应该是位于各种具体法中的精神。在远古时代,自然法和神意,公正和正义相联系,基地教徒和斯多哥派的思想家相信审议对世界的统治和人在上帝心中完全平等的地位,认为法律和政府应该维护正义,自然法依赖自然法,自然法既体现正义,也体现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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