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税务师预习《税法二》知识点串讲(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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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注册税务师预习:税法二知识点串讲(14) 一、纳税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二、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异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兴旺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异定额税率,每档税率与最低税

2、率相差20倍。 三、减免税优待(一)免税工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但是,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二)减免税优待的特别规定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2、搬迁企业的用地。3、企业的绿化用地。4、电力行业用地。5、水利设施用地。6、交通部门港口用地。7、民航机场用地。8、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

3、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筑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凡属耕地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之月”的少,便于把握;“次月”起的多,可用排解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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