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平安保险计划综合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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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团体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项目负责人:彭国辉联系电话: 13178896873 直线电话:020-23379745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 员工福利保险方案一、 总则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投保人的员工的福利保障水平,我公司很荣幸为贵企业提供以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方案。二、 保障对象凡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协议保险方案。凡符合投保本协议条件的被保险人必须全部投保。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

2、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艾滋病、性病及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投保。三、 保障内容(30多人来算,三类职业,折扣5折员工保障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每人保险费(原价)优惠价格1)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230元/人115元/人/年2)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额)6万3)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4)意外住院现金补贴30元/天1保险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

3、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

4、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 定期寿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 意外住院现金

5、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住院日额现金补贴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5) 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

6、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1. 责任免除(1)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住院现金补贴保险、疾病身故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免除适用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殴斗

7、、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

8、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综合医疗保险(包括住院、门诊、公共保额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之情形,(但对于含生育医疗保险金责任的,被保险人因符合生育医疗保险责任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支出不除外);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挂床等治疗;

9、被保险人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被保险人投保前(续保时为续保保单生效日前)已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

10、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不符合被保险人参加医保所在地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如未投保生育险,因怀孕、流产、分娩、保胎安胎以及妊娠期的相关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代配药、外配药、代诊; 挂号费和诊金; 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投保时告知有社保的人员未使用社保卡

11、进行住院治疗的。(4)被保险人投保前(续保时为续保保单生效日前)已患未治愈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 指定医院指定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被保险人须在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就诊治疗(急诊除外)。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时,必须经原就诊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地被保险人必须在当地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内就诊治疗。出差休假的被保险人或伴随被保险人出差休假可在当地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内就诊治疗,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

12、指定医院的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将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通知投保人。3. 保险期间和保险生效日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生效日以签发保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人自保险单上所记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以重新投保(或续保),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新保险单。重新投保(或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4. 如实告知(1)订立本协议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本协议或投保人增加被保险人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13、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2)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3)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4)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5)投保人、保险人信息变

14、更。投保人或保险人任何一方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另一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6)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或累计意外险保额两项有一项达到保险人告知标准者,即应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告知资料及体检资料。主要告知资料可包括:投保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职务及工资收入证明、财务问卷、企业年审报告、被保险人个人告知、投保人提供目前因各种原因全天或部分工作时间不在岗人员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并出具被保险人的在岗(在职工作)证明、投保单位对该职位以及职位的工作描述。寿险累计保额达到保险人要求的体检

15、标准者需按照体检检查项目表进行体检。5. 保险事故的通知(1)综合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90日内通知保险人,综合医疗保险以外的险种,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保险人。(2)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 保险金的申请(1)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住院现金补贴保险、疾病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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