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局医疗废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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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局医疗废物实施意见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阻断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末端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中处置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包括各医疗单位临床废物,生物培养、动物实验残余物,化验检验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包括发热门诊、隔离病区产生的医疗、生活垃圾),医疗废水处理污泥,医用药品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含中药类废物),过期或报废的药品(物)等。 二、集中处置的实施时间 该项工作分阶段实施,20*年*

2、月*日起,先对“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及发热门诊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其他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施时间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分批公布。 三、集中处置的方法 医疗废物由市环保局指定的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储运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统一安全处置。要定期收集医疗废物,采用密闭车辆实行专线运输,严禁渗漏、遗洒。医疗废物运输、转移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未经市环保局同意,不得异地转移和承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非典”防治时期,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

3、srs隔离病区的医疗废物由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处理,所需费用由环保部门协调解决;其他单位的医疗废物参与集中处置的,由处置单位和排放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收费。 四、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涉及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不得擅自回收、排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储运,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对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医疗废物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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