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物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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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营及布点规划方案一、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意义生物质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生物质能,就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通常包括森林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油料植物等)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生物质发电能够利用农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发出电力,燃烧后的灰分还可以肥料的形式还田,是一个变废为宝的良性循环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

2、展。近年来,受石油价格上涨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多次出台相关行业支持政策,引导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我国的生物质发电的装机容量要达到30000MW,低碳经济是国内能源政策的主要发展方向,生物质发电行业在“十二五”阶段将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重点扶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

3、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显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四川是农业大省和国家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点地区,按照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前,四川省将在农林作物丰富地区规划布局46座,总装机容量为138万千瓦的秸秆发电厂。四川多数县均是农业大县,农林废弃物储量丰富,按传统简单焚烧处理不但污染环境又浪费

4、资源。因此,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根据资源状况、上网便利及投资环境等条件比选在省内设立、发展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方面可通过发电避免农民焚烧秸秆引起污染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围绕秸秆的收、储、运输环节,能够直接为当地农村创造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岗位。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促进农民增收,是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有效途径。二、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一)根据 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质发电相关的政策,目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有:1、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和装备及其技术指标进行了简要说明,为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和财税鼓励政策奠定了基础; 2、可再生能

5、源发电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和发电上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 3、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 4、财政部已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已制定了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按照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要求进行制定。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了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再次重申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优先上网的政策,并对相关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与国家电监会公布了 20

6、06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落实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价补贴。 7、2007 年 9 月 19 日,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对2006 年1 月至 12 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250 元/MW 的电价补贴。此后,又公布了2007 年 1 月至9 月,以及2007 年 10 月至2008 年 6 月等两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方案。此外,为了应对生物质发电原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亏损,又从2007年 10 月开始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在原有的电价补贴基础上增加了100 元/MW 的电价临时补贴。8、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7、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基础。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

8、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千米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2)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

9、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万千瓦。 3)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任何生物质电站建设,都要开展详细的资源分析评价,全面掌握各类生物质资源的分布和特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体系,明确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等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确保生物质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4)严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为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

10、理工作,制定严格的项目核准条件,防止盲目建设,除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外,特别要把生物质发电规划制定、生物质资源落实作为项目核准的重要条件。未纳入生物质发电规划、未落实生物质资源的项目不得核准建设。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各地生物质发电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已建项目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要暂缓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集中力量把已建项目运行好、管理好。对拟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核准建设。对自行核准的项目,将不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二)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1、立法第二条明确指出 “本法所称可再

11、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附则中对“生物质能”做了明确界定:“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其中,“植物”的范围包括农业废弃物 (农作物秸秆、农作物果实外壳)和林业废弃 (林木废弃物、木材加工废弃物);“粪便”主要是指畜禽养殖场用于沼气发电的粪便。“城乡有机废弃物”包括用于发电的城市生活垃圾、工业生产有机垃圾、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有机废水。此外,生物质能还包括专门种植的,作为制取能源产品原料的植物,称之为能源作物。2、立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

12、标准和其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是保证技术形成产业的必要条件。中国生物质发电技术应用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产业,所以也没有相关的标准。随着 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执行和生物质发电产业的逐步形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3、第十三条指出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网发电将是发展趋势,因此,可再生能源法中并网的规定会极大推动生物质产业发展。 4、第十四条规定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生

13、物质发电规模较小,可以由地方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因此电力上网可能会遇到困难。电网企业必须 “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这就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电力销售提供了法律保障。5、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这一条明确了对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生物质发电系统的支持,即在电网覆盖地区建设生物质独立发电系统 (如利用企业产生的生物质废弃物建设生物质发电自备电厂)也是允许的。6、第十九条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

14、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说明了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采用不同的定价原则,如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7、第二十条规定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由于发电成本较高,而且除了发电外,还有保护环境等额外的社会效益,所以,电价应该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但是电网也是企业运作,如果承担了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

15、的部分,则意味这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得的社会效益的成本由电网企业承担,也是不合理的。本条规定这部分费用分摊到电价中,因为额外的环境效益使全社会的电力用户受益,所以成本由全社会的电力用户来承担。8、第二十一条规定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9、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10、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

16、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相对电网企业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属于 “弱势群体”,这条法律条款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支持。(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规定1、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具体发展目标”第一条规定:“充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 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 10%左右,到2020 年达到 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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