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个人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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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如何购买个人意外险?什么是个人意外保险人生中,总会出现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保障,有些后果我们无法估量。提供个人意外保障,个人意外保险是最有效的工具。磕磕碰碰、跌跌撞撞、烧伤、烫伤、扭伤、碰伤、摔伤、割伤、猫抓、狗咬、崴脚、扭腰,大煤气中毒、触电、溺水、火灾、地震、车祸.都属于意外。那么,什么是个人意外保险其中,中国的交通事故占全球15%20%,2006年全国378781起,10万人死于交通意外,平均每天死270人,平均5分钟死亡1人,一生中每12人就有1人遇到车祸。每年(每人)至少会有一次意外受伤,4亿儿童(全国)因意外导致死亡、伤残、全残,每5000人就有一人溺水死亡,每50

2、00人就有一人死亡火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对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承保风险:根据客户需求,意外险可以保障如下的一项或几项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赔偿医疗费用;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的责任。个性化需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很广,可以根据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

3、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个人意外险条款1.投保范围(1)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2)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2.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

4、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3)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3.责任免除(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5、;(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合同终止,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5.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

6、00元。(2)保险费按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6.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

7、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何购买个人意外险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不仅可以提供全面意外保障,还可以给自己和家人安心。那么,究竟该如何购买个人意外险呢?保险专家指出,意外险是一种保障性保险,投入小,保障高,且投保方便灵活,应该受到充分的重视。意外险有三大类: 交通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保险责任主要为乘坐商业运营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目前1年期 交通意外险保费100至150元的 交通意外险,保额

8、约为70万至100万元不等。而单次购买 交通意外险,乘坐飞机的保险费用为20元,保额一般在40万元以上;长途汽车和火车的 交通意外险,一般每份保费为2元,保额则在2万元左右。需要指出的是,据介绍,火车票中的意外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有很大区别,火车票中的意外险有铁路部门赔偿,商业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赔偿数额相比悬殊也比较大,例如,中国平安专门针对交通出行的保险产品“交通平安卡”,其中火车意外身故为20万元。旅游意外险保险责任主要为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以及全残等。很多险种有医疗救援、未成年人运转等附加服务。保险公司根据旅游时间段收费,一款10天期的 旅游意外险保费约为10至20元,

9、保额约10万元。目前,很多公司还推出了境外 旅游意外险,保障比较充分。保险责任除身故及全残外,还包括如境外救援、境外就医、运转回国、急发病门诊、住院补偿等。当然,费率也较高,一款20天的保费250元左右的保险,保额约为200万元。需要提醒的是,普通的旅游保险并不负有境外保障责任。“可以拿出数千元甚至万余元外出旅游,又何必在几十元甚至几元钱的旅游保险上计较。”保险专家指出。保险责任为各种意外造成的身故、全残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一款一年期500元左右的保险最高保额200万元。保险理念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意外险可以多份投保。但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意外险最多只允许购买

10、3份,境外旅游保险只允许购买1份。购买个人意外险,需要根据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其中,个人意外险基本知识了解很重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张某于2007年9月10日向T保险公司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至,基本保险额为2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陈女士。该保险合同还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身故的,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2007年9月19日。2008年3月22日,张某因触电身亡。2008年4月6日,

11、张某触电身亡被公安部门认定。张某的妻子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为证实张某的未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具个人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1份、张某的病历复印件1份。投保书显示“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管疾病”的问题答复为“否”,病例显示张某曾于2007年2月因动脉硬化住院治疗。陈女士对两份证据未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

12、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受益人陈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动脉硬化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抗辩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费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分析本案的焦点为被保险人张某在投保时的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可以据此免除保险责任,具体讲是对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第17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13、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投保人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事实的行为发生;二是该行为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是否承保。1.综合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某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患有相关的疾病中均回答为“否”,但是其的确患有动脉硬化的病史,这一点陈女士亦不否认,因此可以认定张某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主张张某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成立。2.张某未如实告知病史是否足以引起保险公司拒保或者

14、提高保费?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需以“发生合同约定事故的危险性是否增加”为前提,如果张某有超出一般投保危险的情形,则前提成立,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张某投保的仅仅是根据保险合同的定义,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也就是说“疾病”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身故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疾病险并不是本次保险的承保范围。可见,张某的既往动脉硬化病史不可能使承保的“意外”危险性增加,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足以成立。本案确立的一个原则是:不是投保人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如果未告知事项未导致承保风险增加的则不能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滥用保险法赋予的合同解除权,曲解了保险法17条的立法本意,其主张自然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在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的前提下,判决书中如加入对保险法17条的立法理解,则势必更有说服力。值此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之时,笔者就本案涉及问题向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对保险法17条的规定进行明确。网上买保险 保险网http:/ 人身意外险 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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