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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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2023级法律专业研究班李波【】:商号是商事主体经营企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的经营、效劳质量在公众心中的一种信誉,在维护商事主体权益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立法来保护商号已是我国市场经济开展的迫切需要。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也存在种种弊端,因此研究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一种必要。【关键字】:商号权现状分析法律保护有效途径商号是民事主体在经营、效劳活动中,为了说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商号

2、的作用在于能促进商事主体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商誉含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号经依法使用,其商事主体就取得了对该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商号权概述一商号权的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细致地标准商号权,而仅仅是将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局部纳入有关企业名称的法规里面保护。查阅相关资料,个人认为,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业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用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淆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阻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二商号权的性质商号权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的立法释义,在理论界存在着多种观点,具体

3、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其一,人身权说。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本条涉及了保护法人名称权的问题,由此有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将商号归于人身权的范畴。之所以出现这种观点还因为商号与企业不可别离,离开了商事主体,商号也就不复存在。所以既然能够赋予企业名誉权等人身权,自然商号权也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其二,财产权说。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据此,商号具有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所以有学者认为它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应该将其定位于财产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其三,双重属性说。这种学说认为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4、的双重性质。商号权的人身权性质在于它和企业的密切关系。商号的存在以企业为根底。同时商号的产生是人们智力劳动的结果,凝结在其中的劳动决定了其具有财务产内容,且商号创制的目的在于利用良好的商号创制良好的商业形象,以获取得可比同行更多的利益,这种超额利润往往也是财产权的体现。商号利润的可期待性使它可以被有价的转让或出售,这样商号权又具有了财产的特征。个人认为,双重属性学说比拟全面和系统,囊括了学说一和学说二的观点,是理论界的主流学说。二、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我国还没有对商号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有的也只是关于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法规。民法通那么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5、,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由此可见,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且带有方案经济色彩,就起内容而言也存在诸多缺陷空白,这极不利于名牌产品企业的开展。我国现行

6、法律中对商号的界定是很不标准的。民法通那么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称为“字号;而对于其他企业法人那么使用“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工商企业的名称称为“企业名称。但均没有对“企业名称、“商号进行定义性规定。民法通那么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及商号规定的极少,并且对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的规定是模糊的,商号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也是不肯定的。由于我国对商号保护的法律相当不健全,因此,实际经济生活中对商号侵权层出不穷,不少冲突涉及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实践中一些商事经营者看到某一商号的商号有利可图,便在他地注册同一商号,销售同一种商品,是消费者分辨不清。随着市场

7、经济的开展,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又相当数量的企业恶意抢注他人的商号,成心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号或商标。这种行为越来越多,并被认为已带有“趋势性,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冲突时在完全善意的主观状态下发生的。依据现行的法律,对商号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善,有相当数量的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商事主体的商号权得不到充分保护。我国仅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加以规定,对行政机关失职的行政责任及侵权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却鲜有涉及。而且在行政赔偿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人身权(限定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才能获得国家赔偿,而商号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归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所以

8、并不能获得行政上的救济。而刑法中也没有设定对上述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无论是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各种罪名,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均不符合其构成要件,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那么,侵犯商号权的行为都不能获得刑法上的救济。三、完善商号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一统一商号根本法律制度,提高商号立法的效力阶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有关商号的根本法律制度散乱而又相互矛盾冲突的现状的解决方法。把民法通那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关于商号的规定可以转移到新的商号法中。在新的商号法中应全面规定统一的商号概念、商号的选定确立、商号的转让、继承、投

9、资、撤销、废止、注销、侵权赔偿、诉讼程序等制度。另外目前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存在着部门立法的缺陷,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也都对该规定的适用产生影响,所以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来统一对登记内容作的规定,消除个法律文件之间的重复矛盾和漏洞。通过统一的和高阶位的商号立法,可为增强商号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根底。二改良行政机关管理体制,采取全国统一审查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施统

10、一审查,如果发现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不予以批准注册。这样做既可以事先预防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现象的发生,也便于国家对商标的统一管理。同时,为了防止全国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标现象的出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商号的区域登记注册体制就很不完善,因此可以考虑在对商号的登记注册管理上也采取类似的措施。比方,在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根底上,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检索、审查,在法律程序上考虑借鉴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程序,从而防止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三保护合法在先权原那么,维护公平竞

11、争。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两权冲突还有一个途径就是适用在先权原那么。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容就是“在先权的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着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我国法律己明确了保护在先权利原那么,但相关规定比拟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应在现有规定根底上进一步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细化在先权利审查程序和规那么,对在先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权利产生时间、权利受限制情形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真正将保护合法在先权利落到实处。四禁止混淆原那么。根据理论界的观点,混淆指在后权利的商业标识与在先权利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似,使社会公众对

12、两种权利的商事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效劳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关联性。混淆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混淆原那么明确加以规定。商号权的保护也可借鉴该法,确立禁止混淆原那么。五坚守老实信用原那么。该原那么是现代民法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其核心内容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悟守诺言,老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反映到商行为中,即反对、取缔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此法明确确立了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根本原那么的地位。六健全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商号侵权一般采取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侵害商号权的纠纷时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优点,因而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并不能满足保护商号权的需要,为和国际接轨,在商号立法时必须增加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就其商号与他人产生争议,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撤销相应的商号时,人民法院如认定被告所使用的商号确系仿冒他人商号,可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

14、商号并变更新名称,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判决侵权主体承当赔偿责任。除了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以外,我国还应当增加刑事救济途径。因为刑法中有对商标权的救济且侵害商号权这一无形财产较之窃取有形财产行为性质恶劣,让其承当刑事责任更有威慑力。参考文献:1、唐敏,试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载于现代商业;2、何慧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2023年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3、任晓黎,商号权保护之法律问题研究,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4、黄伟丰,论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2023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5、张炜达,商号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之再思考,载于理论研究;6、张炜达,商号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之再思考,载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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