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5 动力与传动装置5.1 卷扬机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 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6 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6.1 安全装置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 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 升主电路电源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 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8 基础、附墙架、缆风绳与地锚8.3缆风绳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 风绳9 安装、拆除与验收9.1 安装、拆除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11 使用管理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 基本规定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 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 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2.0.8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七 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 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2.0.13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 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 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 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加。
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将很可能会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 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 用方案2.0.15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 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 合格3.4.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 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 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 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 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 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5 . 0 . 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 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3、JGJ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4 施上升降机的安装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5 施工升降机的使用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4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条文解释)4.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安全技术档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购销合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 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2.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当进行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如 果由吊笼内部的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由于视野受限,吊笼顶部人员 极易与周围的固定构件发生碰撞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此外,如果吊 笼顶部人员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施工升降机立即制停,吊笼内的操作人 员也很难给予及时的操作5 施工升降机的使用(条文解释)5.2.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防坠安全器具有防坠、限速双重功 能,当吊笼超速下行或吊笼悬挂装置断裂时,防坠安全器应能将吊笼 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2007第11.1.9条的规定: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 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施工 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的规定:防坠 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 5 年为确保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 用,施工升降机应每3个月做—次坠落试验,并形成记录如果使用 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器,则不能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5.2.10 行程限位开关的主要作用,是在非正常操作过程中或施 工升降机本身发生故障造成意外时能有效制动施工升降机。
而频繁使 用限位开关进行停层,会影响限位开关的使用寿命及功能,对施工升 降机安全性造成严重影响5.3.9 保养、维修工作需要作业人员在导轨架或附墙架上进行, 若此时施工升降机在运行,则吊笼或对重的上下移动可能引发安全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