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都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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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堂前测试答案民法(四)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A项正确。形成权在行使时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故B项错误。形成权的行使总有法定或约定的除斥期间,对其行使期间作出限制,逾期不行使会导致形成权本身的消灭,C项正确。 九天考资形成权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方

2、式,但也可以以推定方式或默示方式,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B项。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问题。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有出生而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若父、母均不在人世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亦为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本题中甲为乙的成年兄长,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BCD项均不对,本题答案为A项。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监护人负有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

3、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题中,林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赠与其父之友陈强,虽然征得林丽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林丽的财产赠与其父之友陈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AB项关于该民事行为有效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林丽母亲的同意,而是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林丽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故C正确,D项错误。4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主要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的行为效力问题。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4、能力人。本题中,李杰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除婚姻行为、遗嘱行为外,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故李杰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应为有效民事行为,故A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5.答案:D解析: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本题中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A项错误。无论是无权代理或者委托代理,均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本题中,张某委托林某买空调,构成委托代理,但是林某没有买到空调,以自己的名义买回电扇一台,电扇款是由林某自己支付的,不构代理。故BC项错误。林某买回该电扇以后,对电扇享有所有

5、权,张某从林某处将电扇取回并付款,表明林某、张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张某的取得电扇行为基于买卖行为,故本题选项为D项。6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主要为不可抗力及其他事由,具体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

6、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本题中,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2000年12月30日归还,乙对甲的债权诉讼时效至2002年12月30日届满,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但该意外事故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之前,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其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2年12月30日,故BCD项均错误,本题答案为A项。7.答案:A解析:公民死亡后,某些权利仍受保护,这些权利主要表现为人格权。故A项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民死亡后,保护这些权利并非确认死者还有民事权利能力,也非确认死者还有权利。对这些权利予以保护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死者家属的利益。B项中的抵押权及D项中的财产所有权在公民死亡后权利消灭,也不再受

7、法律保护。C项中生命健康权在公民死亡后权利消灭,无法律保护的意义。8.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替代责任,不考虑有过错与否,本题中ABD项中工作人员均为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故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C项中丙的侵权不为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9.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题中,李某的叔叔在遗嘱中将房屋给李某,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婚后,夫妻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翻盖,砖木等动产附合与原房屋,成

8、为原房屋的重要成分。根据添附的原理,如动产因附合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时,不动产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与原动产相当的补偿。因此,翻盖后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甲。B项表述正确,ACD项中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不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10.答案:B解析:本题中养子甲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亲生女儿的子女则均为甲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故甲、乙、丙均可分得遗产,ACD项说法均不全面,B项为正确答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

9、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1.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即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法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A项说法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甲取得了饲养狼狗的许可证,则甲的行为应视为自力救济行为,如甲未取得许可证,则不为自力救济,故A项不当选。选项BC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选项D中甲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不视为自力救济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C。12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发生再代理效力的情形问题。发生再代理的情形包括: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未取得被

10、代理人追认的情形。A项中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构成再代理,B项中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且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亦构成再代理,CD项中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属于未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不发生再代理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AB。13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A项说法不严密,例如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而并非从债权成立生效时起算。B项说法较为片面,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并非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

11、,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算。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故C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14.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与管理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照样可以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故B项中乙构成无因管理。C项中丙为代管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D项中丁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CD项。15. 答案:ABC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

1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向张某买卖电脑的行为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A项正确;李某妻付款消灭了李某、张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故B项正确;李某开具即期支票给张某公司的会计付款,产生票据法律关系,C项正确。李某之妻为电脑付款后,张某的债权消灭,张某多得一份付款,无法律上的原因,产生不当得利之债,D项也正确。16.答案:ABCD解析:依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题中,ABCD项情形均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理由,均可据此要求

13、乙增加抚养费,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17.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张氏夫妇到公证处做出公证遗嘱后,其原来的自书遗嘱无效,A项错误,张氏夫妇在公证遗嘱后后又做出录音遗嘱撤销公证遗嘱的行为亦无效,公证遗嘱撤销需再公证,B项错误。张氏夫妇的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应按公证遗嘱分割财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答案为ABD项。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8

14、.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中甲之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所在的搬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项。19.答案:A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本题中此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认定,即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丁有权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AB项符合题意,为正确答案。C项丁可要求甲、丙承担按份责任表述错误,D项此侵权行为应按照无过错责任认定亦错误。20.答案:AD解析:本题中乙在搬家过程中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此行为为个人行为,与搬家公司所承担的运送、赔偿等义务无关,甲应当要求乙本人承担责任,如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并请求乙赔偿其损失。故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D项。 学人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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