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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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鸡西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中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财综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鸡西市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安排、运营、运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应政策支持、社会力气投资建设。依据“谁投资、谁全部、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全部。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当达到室内地面水泥压光,厨房及卫生间墙面、地面贴砖,卫生洁具齐全,厨房有洗菜盆、灶台,室内门窗及灯具等齐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方法。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协作工

3、作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物价、人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保障办、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刚好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

4、共租赁住房。 承租政府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第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有稳定收入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

5、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四)在市区内无住房;(五)个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十一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市区城镇居住证;(二)申请人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持有本市两年以上市区营业执照。(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无住房;(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

6、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第十三条 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限制行为实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被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不满5年的;(三)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不满5年的家庭;(四)其他不适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诚

7、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其他材料证明及复印件。新就业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供应毕业证(学历证)、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供应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报、审核制度。集中申报、审核时间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8、,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看法。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三)审核及公示。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申请人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因未刚好申报导致核查工作无法进

9、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第十八条 在工业园区工作的外务工人员申请为工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及定期复核工作。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配租和轮候 其次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级投资建设的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也可依据各区需求状况将房源安排给各区进行安排;保障对象为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10、各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其次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配租方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源状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间、安排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二)资格复审。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家庭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三)意向登记。申请人依据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意向登记状况进行汇总。(四)配租和轮候。配租和轮候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排方

11、案组织实施。确定配租家庭及轮候顺次,安排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签订合同。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确定的配租对象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件、户口、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孤、老、病、残家庭;(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家庭;(三)特扶家庭;(四)申请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抚对象的家庭;(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

12、有转业、复员、退役军人的家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租赁与退出 其次十三条 承租人承租公租房须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其次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运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修理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次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

13、,返还履约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抵扣。其次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适时调整,并对社会公开。 其次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最高实惠不超过40%。 (一)低保家庭实惠30%;(二)享受定期抚恤家庭实惠30%;(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家庭实惠30%; (四)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家庭实惠30%; (五)同时符合(一)(四)款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家庭实惠40%;(六)低保残疾家庭实惠40%;(七)特困救助家庭实惠40%。其次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依据

14、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先缴后住。其次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理养护、管理、管理人员费用等支出。第三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运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惜并合理运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运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者赔偿。第三十一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缘由须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由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选

15、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担当。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修理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用。 社会力气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理养护费用由全部权人担当。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不得变更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三十五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已经配售公租共租赁住房的,在办理共有产权不动产证或有限产权不动产证5年后,可以办理完全产权,但应当退回政府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然后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办理完全产权手续。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实行定期年审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审核制度,审核工作由原受理申请的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合格的,租期未满接着运用;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承租人。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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