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45314872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32.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u 签收合同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u 您有权解除合同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u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u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u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5.1u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5.2、5.3、6.2、7.1u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u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9u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2 条款是保

2、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5 司法鉴定7.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3.6 保险金给付8 合同解除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7 失踪处理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3 投保年龄3.8 诉讼时效9 合同效力的终止1.4 合同的签收4 保单红利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1.5 犹豫期4.1 保单红利的确定10 如实告知2 我们提供的保障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基本保险金额5 保险费的支付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2 保险期间5.1 保险费的支付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2

3、.3 保险责任5.2 宽限期 11.1 年龄错误 2.4 责任免除5.3 保费自动垫交 11.2 未还款项 3 保险金的申请6 现金价值权益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3.1 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保单贷款 11.5 地址变更 3.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1.6 争议处理3.4 生存礼金领取方式7.1 效力中止12 释义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4、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

5、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0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

6、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身故保障2.3.1.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2.3.1.2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

7、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2.3.1.1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2.3.2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

8、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2.3.3生存给付保险金2.3.3.1生存礼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自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首次给付生存礼金的时间为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2.3.3.2满期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作为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4 责任免除 2.4.1意外

9、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

10、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10)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

11、、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4.2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12、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1)被保险人自残;(2)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13、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的申请 3.3.1生存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