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2023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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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2023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安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 依据国务院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下发各地, 请仔细遵照执行。 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国务院领导同志特别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把现金管理制度以法的形式公布,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有利于改革的顺当进

2、行,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开征收入所得税和完善税收制度,有利于调整安排不公和杜绝利用现金搞回扣、贿赂等腐败现象,利于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度膨胀,有利于治理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对于这些重要意义,各级银行和金融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要有充分的相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要机关,必需严格遵守和仔细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各地人民银行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会同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区的状况,尽快制订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详细措施;从10月1日条例生效之日起,要对现金管理上的混乱现象进行仔细地清查和订正,并将贯彻状况于12月上旬前报总行安排司。 2023年现

3、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需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管理方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

4、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管理方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分(见第四条其次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详细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仔细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安排,报开

5、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需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状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改变,须要增加或削减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须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需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

6、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依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需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运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酬劳,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特地工作酬劳;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依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

7、零星支出; (八)的确须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须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依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实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帐结算实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

8、项限制商品,必需实行转帐方式,不得运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干脆支付(即坐支); 须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需在现金帐上照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运用状况。 (三)开户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照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

9、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选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别状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便利、必需运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需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 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

10、、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运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困选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利必需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须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需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主动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刚好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需根据规定

11、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状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刚好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检查人员供应有关资料,照实反应状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并

12、将检查状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务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赐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运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惩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惩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惩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运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

13、0%惩罚; (五)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惩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惩罚; (七)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帐结算实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惩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惩罚; (九)开户单位不实行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限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惩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现金额3050%惩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

14、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惩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埸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惩罚; 其次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本细则其次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状况制订详细惩罚方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其次十二条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惩罚确定不服,必需首先根据惩罚确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确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三条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依据其情节轻重,可赐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惩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善服务设施,便利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其次十五条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探讨,依据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刚好满意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须要。 其次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说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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