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三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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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兰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海龙水处理设备厂诉北京跃特环保设备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分析路径: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两种,本案原告的专利属于方法专利。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对比,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恰是专门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方法的一种设备,属于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而提供专用装置、帮助他人实施他人方法专利的行为,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衡量被告以使用自由公知技术不属侵权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应先明确“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对于取得专利而公开后的技术是不能随意使用的。兰州铁路局研究所于1989年获得名称为“连续式离子交换处理

2、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是85100681。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连续式离子交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两个以上的离子交换柱,通过管路连接到一个立体旋转阀上,调节该旋转阀,统一对各离子交换柱进行控制,各柱即按周期分别同时进行生产、再生、清洗及停床等作业。2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立体旋转阀,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固定不动的壳体及锥形阀芯组成,阀芯设于阀体的中间,阀芯可转动,在壳体与阀芯上均按需要设有对应的孔洞,当阀芯转动后,阀芯与阀壳体上的孔洞对位沟通。在提出上述专利申请之后和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这一期间,1986年3月27日兰州铁路局研究所申请了名称为“单阀多柱连续式水处理设备”实用新型专

3、利,于1987年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是86201739。该专利保护期已于1994年3月27日到期。兰州铁路局研究所科技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是兰州铁路局研究所所属的下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97年4月11日兰州铁路局研究所授权开发部与海龙设备厂签订“连续式离子交换处理方法”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被告跃特设备厂于1997年7月开始生产软化水交换器,分1吨、2吨、4吨、8吨、12吨5种型号,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是由几个交换柱组成,分别用管路与旋转阀壳体相连,在旋转阀上设有原水进水管,再生液管,排废液管及出水管,旋转阀芯与旋转阀壳体相配合。其中,阀芯设于阀体的中间,阀芯可转动,在壳体

4、与阀芯上均按需要设有对应的孔洞,当阀芯转动后,阀芯与阀壳体上的孔洞对位沟通。在跃特设备厂印制的YTF系列软化水交换器使用说明书中关于基本原理及工艺流程有如下的记载:YTF1、2、4及YTF20型设备由2个交换柱交替工作,产水与辅助作业分别在两柱内同时进行。由旋转阀控制二柱液流协调工作。周期转换,由旋转阀转一定角度即完成。设备系对流再生钠型交换,食盐(工业用盐)贮于两个盐罐内,盐液进盐周期内通过转子流量计输入旋转阀,并在其内稀释后进人交换柱。YTF8及YTF12型设备由四个交换柱交替工作台。产水与辅助作业分别在不同柱内同时进行,树脂在柱内不移动。由旋转阀周期转换,转动一定的角度控制各柱液流协调工

5、作。案发后被告以1997生产涉案产品时原告的专利已于1994因过保护期而成为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受案法院认为,开发部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海龙设备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该行为已经得到专利权人兰州铁路局研究所的认可,海龙设备厂实施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所以,海龙设备厂为专利技术在合同约定的实施地区范围内的排他实施人。当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专利技术受让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侵害,故海龙设备厂具备本案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方法专利,对比被告的产品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方法专利之间存在一定必然

6、的联系,一旦使用被告所生产的产品,必然实施原告的方法专利技术。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方法的设备。在被告的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如何使用其产品等方面的文字记载,证明了被告跃特设备厂具有引诱他人实施原告方法专利的主观故意。跃特设备厂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而提供专用装置的行为,属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论上称为间接侵权。见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3-144页。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2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其内容描述了实施权利要求l所述方法的产品专利立体旋转阀的必要

7、技术特征。被告产品中包含的旋转阀,其特征完全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跃特设备厂虽然以所实施的技术为自由公知技术的到期专利技术提出抗辩,但以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的前提是以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为比较对象,而被告用以抗辩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在被侵犯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技术,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判决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南京雅致珠宝与广州园艺珠宝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案 http:/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

8、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在此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

9、明为红蜘蛛-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字样,“红蜘蛛”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红蜘蛛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

10、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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