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估算二类费简装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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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估算二类费简装手册目 录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1(一)东城等10个区2(二)昌平区3(三)通州区4(四)房山区5(五)大兴区6(六)密云县6(七)延庆县7(八)平谷区8二、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10(一)建设单位管理费10(二)代建管理费11三、建议书、可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12四、环评报告编制费14五、交通影响评价费19六、地震安全评价费20七、勘察费、设计费24(一)设计费24(二)勘察费29八、工程建设监理费30九、施工图审查费36十、竣工图编制费37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38十二、招标交易服务费39十三、工程保险费(市发改委不再计取)41十四、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43十五、防空

2、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4十六、绿化补偿费45十七、防洪费47十八、环境卫生设施费49十九、施工噪声扰民费52二十、垃圾消纳场管理费52二十一、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费用53二十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及收费(参考)54二十三、基准地价55二十四、征地补偿费60二十五、其它6468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参考文件: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发布日期】2002.09.01 【实施日期】2002.09.01征收基数: 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费核定单位: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

3、项目,由市计委核定。费用管理: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备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本通知适用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等10个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规定的征收标准。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房山区、密云县

4、、延庆县、平谷区7个区县分别采取各自标准,详见后附文本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东城等10个区计费依据: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征收标准:1.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2.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

5、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6、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此处第2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昌平区计费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号】 昌政发200448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8-26 【实施日期】

7、 2004-9-1征收标准:1.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 (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 (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 (六)农业产业化项目;2. 符合

8、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 (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 (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征收; (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 (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属地

9、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50%征收; (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3. 其他同(三)通州区计费依据: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号】 通政发200537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3-3 【实施日期】 2005-3-3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 号】通政办发200661号【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8-15 【实施日期】 2006-8-16征收标准:1. 取费标准

10、:(一)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中心城规划区域外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二)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四至: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关环岛102国道)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三)中心城区域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在一个开发项目中即有旧村址或企、事业单位旧址又有空地的,按土地版图比例,套该项目建筑面

11、积比例征收,中心城区域内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征收。2. 减、免、缓已批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全额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手续。3. 其他同。(四)房山区计费依据: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文 号】 房政发20054号【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05-1-24 【实施日期】 2005-1-1 征收标准:1. 取费标准:(一)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

1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2. 其他同。(五)大兴区计费依据:关于大兴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文 号】 京价(房)字2003259号【发文单位】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03-06-06 【实施日期】 2003-06-06征收标准:1. 征收标准黄村卫星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

13、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黄村卫星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2. 其他同。(六)密云县计费依据:密云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文 号】 密政发200666号【发文单位】 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8-01征收标准:1. 取费标准(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县工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新增部分除外)、农民住宅楼建设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

14、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二)本县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征收。2. 其他同。(七)延庆县计费依据: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号】 延政发20036号【发文单位】 延庆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2-01【实施日期】 2003-02-01征收标准:1. 取费标准 (一)延庆县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8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下列县域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A.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B. 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C. 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D. 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E. 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F.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G. 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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