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模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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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条件下合同理形式之讨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我国现行合同理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合同理?怎样理?应当建立怎样一种合同理形式才能适应经济的需要?对此理界和实际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此笔者想就上述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一、体制下合同理的法律意义有人认为在经济条件下要保障企业真正享有经营自主权就应当减少甚至取消部门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而合同理制度最根本的弊端就是的主和合同理通过合同理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使企业无法摆脱的“指挥棒这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因此主张在完善合同仲裁制度和经济审讯制度的前提下彻底废除合同理制度。还有人将合同理制度同方案经济体制联络起来认为合同理是方案经济的产物随

2、着方案经济体制的终结合同理制度也应当一并被抛弃。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纵观合同制度的开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即只要有合同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合同理制度。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同理的目的、手段、理机构和理制度的立法形式不完全一样而已。在古代(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合同理制度就已存在。有关合同理的条文在我国主要散见于各朝制定的中如唐朝的?唐律?中的“杂律就有契约理的规定;而古罗马法的“物法中也包含有契约理的内容。人类社会进入资本时后合同理曾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化。在资本时为了鼓励竞争使资本的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开展西方在民商事立法上强调“私法自治、“契约的原那

3、么并将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般是不加干预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当时的资产阶级对合同问题完全放任不。仅以1804 年的?法国民?为例这部共计2281 条其中契约之债的规定就达一千多条这些条文虽然大多属任意性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极大的“但也不乏制止性、强迫性的条款。如该法第6 条就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犯有关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的法律。这说明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仍是要加以干预的。不过总的说来这一时合同理的特点是:不采取行政手段来理合同。假设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生纠纷那么可诉请审讯或提交仲裁仲裁。资本进入垄断时后为了防止缓解矛盾不得不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表如

4、今民商事立法上就是对契约原那么施加多方面的限制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展监视和理。这不仅反映在各国修改或制定民时普遍增加了公平、老实信誉、制止权利滥用和情势变更等方面的原那么条款赋予法官以很大的裁量权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而且也反映在西方兴隆进入垄断时以后公布了大量的合同理的单行法规。如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1977年)、?修正平等支付法?(1976 年);的?出口理法?(1969 年)、?贸易法?(1974 年)、德国的?普通合同条款法?等。西方为了防止大的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借契约之名与中小企业及广阔消费者签订不公正的交易合同;在公布

5、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的同时又在铁路、电力、水运、煤气、建筑、等广泛领域内推行格式合同。此外对涉及重大利益的经济合同实行容许制度和批准制度。为了保证上述立法措施得以施行有些还专门设立了准性质的行政对合同进展监视和理。如的联邦交易会、的公正交易会、德国的卡特尔等在监视和理合同方面都拥有广泛的权利。上述说明合同理制度与方案经济体制并没有必然的联络经济体制确实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理制度的终结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合同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正是运用合同理这一有效手段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而有效地遏制了经济的盲目开展。我们是要保障经济安康有序地开展同样离不开对经济合同的理这是因为:(一)经济是法制经

6、济需要法律主体的交易行为在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交易完成的。由于各类民事主体自身经济利益的存在由于民事主体间的实力强弱不同不可防止地在交易中会出现某些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施行损害和别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样交易就需要有一定的规那么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这个规那么就是合同理法规及相关的经济、民事法律。分开了合同的理法规分开了合同理的公正执法交易就无从谈起。(二)完善合同理制度是经济条件下对国民经济施行宏观理的重要手段经济条件下不再通过指性方案直接收理企业的消费经营活动。但经济并不是无经济不通过方案方式进展理并不等于不要理。要使国民经济朝着既定的目的安康开展就离

7、不开对的引导这种引导主要通过部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运用税率、汇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及制定相关的价格政策来实现的。而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及准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根据和根底那么是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供求关系的变化又主要是通过企业间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反映出来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间的经济合同是供求关系的变化的“晴雨表。要好引导好就离不开对经济合同的理。通过对经济合同的理决策部门可以及时理解经济开展的动向从而为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提供量化的科学根据。(三)加强合同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企业债务纠纷的有效方式长以来人们对合同理的性质争不休甚至把经济审讯和经济仲裁也纳入合同理的范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合同理

8、可以起到预防和减少企业间的债务纠纷的重要 作用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上合同理的目的或者说主要目的不在于如何去处理合同纠纷而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合同理强迫性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构筑一个合法的框架通过这个框架使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懂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的行为将会受到样的法律制裁。这样企业间的合同行为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条件下合同理的主要目的应着眼于预防和减少企业间的债务纠纷而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这属于人民和合同仲裁的事情合同理不应越俎代疱。(四)加强合同理是减轻人民和合同仲裁工作压力的有效途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债务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同理不善使得

9、许多经济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合法从而引发众多的债务纠纷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古人云:“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假设我们建立起完备的合同理制度配之以高程度的合同理的严格执法使得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将大大减少企业间债务纠纷的发生人民和合同仲裁的工作压力就会随之减轻案件积压、执行难的问题也会有所缓解。二、我国现行的合同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我国现行的合同理形式是在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开展起来的。在体制下这种合同理形式现已暴露出诸多弊端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理的目的不明确给合同理的范围和手段确实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合同理的目的就是

10、落实和确保方案的完成。为了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原合同法赋予合同理极大的权利。他们有权对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是否符合方案进展检查、监视;有权对合同的性、合法性进展鉴证;有权对无效合同加以确认;有权对合同纠纷进展调解和仲裁;甚至对利用合同从事犯罪活动的除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交的以外他们都有权加以处理。这种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到合同纠纷的解决“一条龙式的合同理形式不仅混淆了行政理与审讯和仲裁的界限更主要的它是以确保方案的实现为立法根据的。随着经济体制确实立方案将不再成为企业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主要根据。因此这种合同理形式将因失去方案这一根据无法继续延用。体制下合同理的目的终究是?合同理与、仲裁在对待企业合

11、同问题上终究应当如何分工?这一问题的答案均取决于合同立法和合同理立法目的上的差异有人认为这二者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的安康、开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现行?经济合同法?条)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上这是我国一切民商事立法的根本宗旨所在而非合同理立法的直接目的。由于合同立法和合同理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立法目的也就有所有不同正如我在中所谈到的合同理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如何去处理合同纠纷而主要是在于通过一系列合同理的强迫性规定确保经济合同的性和合法性以到达预防和减少企业间债务纠纷的目的。这一目的假设在合同理立法上得到确认不仅可以划定合同理的范围明确合同理同、

12、仲裁在合同问题上的分工而且为合同理手段确实定提供了根据。(二)从合同理的主体看单纯依靠行政理理合同的形式已无法适应经济的需要了长以来我国经济合同的理主要是行政理的外部理。1981 年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理为各级工商行政理部门、各级业务主部门和银行、信誉合作社。1993 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考虑到银行、信誉合作社在经济条件下已不再享有行政的职能而转变为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法人由一家企业去理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企业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因此取消了银行、信誉合作社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理权。但在第44 条中仍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理和其他有关主部门为合同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一是经济条件下随着职能的转变

13、的业务主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已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他们也不再掌握企业产、供、销和人、财、物的大权而且新?经济合同法?又取消了把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加以考核的规定各级业务主部门对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如何进展监视呢?假设企业回绝承受监视办?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份制企业在我国大量涌现他们中间有许多是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因此并无明确的业务主部门其经济合同的内容常常超出某个行业的范围这类合同又应该由谁来监视?经济合同法?似乎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二是假设把所有经济合同都推给工商理部门一家来行不行?我们无需作过多的理分析仅从有关数据中就可找到答案。据统计我国各行各业每年签订的经济合

14、同数量在十亿份以上。面对如此庞大的经济合同单靠工商理部门一家是不好也不了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合同理对经济合同外部理机制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理机制是预防和减少企业债务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三)从合同理的手段看理手段不落实职能不到位使得合同理制度在某些方面形同虚设这里只想谈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理理合同的手段终究有哪些?二是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理手段在经济条件下能否继续延用?合同理手段有哪些?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对合同理的性质和目的看法不一造成的。有人认为合同理既然是行政那么对合同的理就只能采取指导、检查、监视、评比、奖惩、鉴证等行政手段。也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合同理具有综合理的性

15、质因此一切有利于合同理的措施都应视为合同理的手段。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在理手段问题上虽然对原?经济合同法?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合同理对无效合同确实认权和对合同纠纷的仲裁权等有关条款并且也不再赋予各级业务主部门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加以考核的权利但仍规定合同理对企业的经济合同享有监视权、对合同纠纷享有调解权。但采用何种手段和方式进展监视?假设企业回绝承受监视办?合同理对合同纠纷的调解终究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假设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能否重新向起诉等?上述问题在新?经济合同法?中似乎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认为并非一切手段都可以作为合同理理合同的手段。合同理手段确实定必须

16、与合同理的性质和合同理的目的相适应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假设达不到上述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当加以修改。(四)从合同理的立法体例看诸法合体的立法形式给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我国合同理制度主要是在?经济合同法?中集中加以规定的而该法的立法体例明 显带有诸法合体的痕迹。它既包含实体法和制度(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也包含程序法和制度(如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还包含行政理的和制度(如合同理)。在现代社会这种诸法合体的立法形式无如何算不得先进。它的主要弊端不仅使得其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其他部门法相重复更主要的是法律的效力层次变得难以确定无法与相关根本法相衔接给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来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意性属于民法债的重要组成部。在详细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时往往需要结合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和其他制度来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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