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对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办法(全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破解现实工作中面临疑难问题,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分以下情形办理: 1、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村、镇(街道)认可,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 2、房屋超占的问题。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超出土地出让红线的,可以协议供地方式直接补办用 地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 其中涉及超占部分占用集体土地的,对超占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农转用和征地手续;超占用地行为发生在 2023 年 1 月 1日之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按占用前土地地类办理办理农转用和征地手续 二、 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因房屋开发建设规划手续不完善、未完成房屋验收相关手续等原因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工业用地项目,且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实施的,分以下情形办理: 1、宗地内建筑存在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工业项目,根据原有规划许可条件出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确认意见(其中 2023 年 10 月 1 日后项目需先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符合规划条件及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并且已在使用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根据原有规划许可条件出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确认意见,符合规划条件及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宗地内建筑存在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但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的工业项目,根据原有规划许可条件出 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确认意见,符合规划条件及质量要求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后,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宗地内存在未经规划许可建筑物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及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后,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土地、房屋均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参照及结合文件中第一、二条情形分情况办理 四、房屋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若权利人申请将两者用途调整一致的,可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用途按照土地用途登记,其他情形,应当依法按照用途变更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补缴相关价款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 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转让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房地交易属实的,尊重交易事实,经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可由房屋所有权 人签署具结书后,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其中涉及划拨土地的,转移登记时应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问题 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3]1712 号)精神予以办理 七、 对原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的明确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的用途,申请人同意按照商业等法定年限40 年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与申请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在合同中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用途为居住用地或者其它法定年限 50 年用途的,土地使用期限栏按法定年限 50年填写不变若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用途综合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现状进行认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 同一权利人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宗地边界调整的,按要求和程序办理宗地边界,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容积率等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宗地合并,宗地合宗过程中,出现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可按本项目中宗地使用年限最长为标准,符合出让要求,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统一出让年限,或由权利人书面承诺, 按项目中宗地使用年限最短的为标准统一出让年限,同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容积率等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相关政策处理的项目不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