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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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气体报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是生产现场安全监测的重要手段,其设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应要求。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前提下,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功能、结构、性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和国标相关规定,确保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第二条 可燃气体报警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司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点(油库工段、冷鼓工段、粗苯工段、焦炉地下室)安全的重要保证。凡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的生产车间,都必须依据制度规定贯彻执行。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仪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可

2、泄点及时检查及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第四条 调度室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电话后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第五条 机动车间是仪器(包括风机连锁、控制线路)维修保养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风机电器防爆负责。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测、检查、保证仪器正常运转,建立、健全报警仪档案,检修检查记录。仪表工每天巡检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第六条 机电部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

3、,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七条 安环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单位。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生产部是生产工艺系统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研究完善被监控点,系统及控制参数对泄漏的影响,在工艺措施方面提出防泄漏的措施。对存在的工艺问题采取正确措施并组织加以改进。每周对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具体规定第九条 仪器所在生产车间要建立可燃气体报警仪运行记录台帐,

4、当班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检,填写相关数据,制定并落实防泄漏措施及维修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做到谁维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督巡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第十条 日常可燃气体报警仪显示20以下时,所在车间要查明原因,确保无泄漏,显示为0时也要使用手持检漏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0),岗位工要及时报告当班作业长,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迅速处理好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好时而数据显示25以上50以下时,及时报告车间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车间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直到消除漏点为止;如还不能及时处理,数值显示50以上时

5、,连锁风机启动,炼焦车间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做好记录,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机动、所在车间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修(风机启动、浓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须按该程序处理);如数据显示还在持续上升时,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炼焦车间组织人员拉正交换旋塞、关闭加减旋塞、关闭煤气总阀并通入蒸汽,打开放散,组织人员检查泄漏点(使用手持式检漏仪)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处理时按煤气系统检修处理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处理完成后由安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当化产车间油库工段、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0),岗位工要及时报告车间分管领导

6、或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当可燃气体报警仪高报(数据显示50)时,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通知单位及公司值班等领导、相关人员协调立即处理,如继续上升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第四章 考 核第十二条 对可燃气体报警仪所在生产车间员工未按规定巡检、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款30元;对未保管、看护好安全设施及破坏安全设施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可燃气体报警仪在低报或高报时,未按规定汇报及消除泄漏点的,一次罚300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车间领导接到汇报未立即到现场组织处理的,对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处

7、理。 第十三条 对接到岗位员工的情况报告后,未及时协调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抢修并认真落实的,一次罚调度室300元,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检测、检查、检修,一次罚机动车间200元,不能正常运转的,给予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没有检测、检查、维修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未按规定巡检、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理的,给予1003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五条 对不能做到仪器准确、可靠,罚机电部1000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完成每周对仪器巡检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接调度室

8、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理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安环部未认真履行检查监管职责,每次罚10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立即到现场处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有工艺技术问题不能及时组织消除的,每次罚生产部1000元;接调度室通知,未及时到现场处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八条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监控点处于不可控状态,根据责任给予相关人员1005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或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第二十条 对能及时消除隐患、积极抢险、避免事故、减少泄漏

9、的相关人员,对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危险源点控制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将给予奖励。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每个探头的监测必须与排风机分别对应联锁,分别控制。第二十二条 报警值设定:焦炉地下室、冷鼓工段煤气鼓风机房按爆炸下限值(4%)为基数设定,当探头采集数据为20时,开始报警,当探头采集数据为50时,连锁风机启动。粗苯工段、油库工段按按爆炸下限值(1%)为基数设定,当探头采集数据为20时,开始报警,当探头采集数据为50时,连锁风机启动,风机运转后持续上升启动应急预案程序。第二十三条 风机排风口高度应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第二十四条 机电部采购仪器时,要选用技术、质量可靠的生产厂家,确保仪器准确性、可靠性,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附:特殊操作和仪器设备维修时造成不正常状况不适用本制度, 但必须制定特殊操作安全措施报批,仪器维修不能监控时要有替代办法并制定措施报批。 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2月11日 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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