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投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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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招标人和采购人1.1招标人系指根据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书规定,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和采购计划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集中采购机构,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合格的投标人2.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2.1.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春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1.3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人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2.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1.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2.2 凡受托为招标人、采购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其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2.3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3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3.1本次招标项

3、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其中部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1.4“服务”系指

4、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通用条款”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1.6“专用条款”系指合同专用条款。1.7“买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1.8“卖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1.9“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10“验收”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1“天”指日历天数。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

5、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接受)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

6、、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4.3如果单件包装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5.交货方式5.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5.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指定地点日期为交货日期。5.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

7、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5.1.3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5.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5.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

8、果负责。6.装运通知6.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6.2如因卖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7.保险7.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8.1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9.技术资料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一

9、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就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伴随服务10.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

10、内所承担的义务;和(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没有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

11、寿命期限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专用条款”另

12、有规定外,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

13、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3.索赔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

14、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降低后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

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卖方履约延误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招标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误期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不可抗力16.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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