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执法专项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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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篇一:广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启动 广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启动 来源:南方日报 (XX年10月26日) 广州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个试点昨天启动,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昨天上午正式揭牌成立。荔湾区将整合城管、卫生、环保、文化、交通、食药、安监等12个部门的执法职责,成立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探索行政管理决策、执法、监督“三权制衡”。如何综合?12个部门执法职能合一 昨日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揭牌仪式。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新挂牌成立的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了12个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初步设立了3个中心、5个联队、23个综合执法队,全区分500个网格管理。在整合各部门的执法

2、职责的同时,还整合了这些机构的编制和机构。 整合之后,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能是人员最多、职能涉及领域最广的区局。除了过去查违建、治理“六乱”之外,还将涵盖盗版光碟、盗版书、黑网吧、残疾人车辆非法营运等方面的监管。据有关工作人员称,卫生、环保、文化、交通等多个局的执法稽查人员都将归入队伍。 目前该局是否已经正式运作?“执法局的班子和架构等都已确定,人员也组合在一起,开始运作,还涉及财物交接、竞争上岗等工作,将尽快整合完毕,圆满过渡,发挥最大效果。”荔湾区有关负责人透露,通过改革,区内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都整合到一起,综合执法局编制设定为496个。看起来编制多,但比之前12个部门相关执法编制的总数

3、反倒减少了60个,因为以前有的部门是“空编”。加上800多个协管员,预计未来该局编内外人员将达到1300多个。 有何意义?探索“决策、执法、监督”三权制衡 此次综合执法改革,是广州在全省学习顺德南海的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后,采取的“自选动作”。改革有何意义?将产生什么影响? 荔湾区区长晏拥军表示,此次综合执法改革整合了各部门的执法职责、编制和机构,突破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实现了向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执法转变。改革还突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有效监督的局面,实现了向“决策、执法、监督”的相对独立又相互监督的 执法体制转变;突破了执法人员编制分散的限制,实现了向执法力量集中作战的转变。该局一位工

4、作人员告诉记者,“整合”之后,行政执法力量更集中,将发生“1+1大于2”的变化。以荔湾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例,编制原来大约有10个,主要负责监管文化市场,人手还是不够,尤其是在“创文”等关键时期,工作量非常大,有时需要借助“外援”。“人财物等统一整合到综合执法局后,今后效率会更高。比如之前多部门集体行动时,往往需要多次协调、调度,来来回回,有时还遇到踢皮球。现在统一到一个部门,力量更强大,力度也更集中。”荔湾区有关人士认为。(记者 胡良光 曾妮) 专家意见 太过集中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将全区12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到一个局,荔湾区的改革称得上是广州市首个“吃螃蟹者”。不过,这样的改革到

5、底该如何评价,我们不妨听听专家的意见。 “大部制改革是目前的一种方向”,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说,荔湾区的做法也是一种大部制改革,其好处就是解决多头管理带来的扯皮和协调难,有利于避免“九龙治水”的局面;但是太过于集中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大部制也不是把部门都并为一个,要不就不需要部门,直接设政府就行了。” 对此,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戴黍也持类似观点,“这么多个部门的执法权集中在一起,风险较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戴黍认为,除了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执法权高度集中还可能导致责任划分不清晰,因为传统的“条块分割”体系,虽然有缓慢、推诿的

6、弊端,但却是运行成熟的机制,每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权、责任是清晰的,但是执法权合并之后,原来的事权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其责任划分就可能存在模糊地带。 “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也可能受到削弱”,戴黍还表示,这些进入综合执法局的专业执法人员,所受的是原有体系的专业训练,在新的环境下有可能遇到执法盲点,人员归属、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会遇到新的挑战。 戴黍认为,多个执法职能合并更加适合于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但是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太宽不见得是好事。 而彭澎也认为,在行政改革上,要注意大部制与专业性的平衡,执法权集中要注意控制权力;在监督上,要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通过人大、政协加强监督。(记者 黄少宏)篇二:广州市城市管

7、理综合执法细则篇三: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

8、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行政

9、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八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

10、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

11、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许可或者变更、撤回、撤销许可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四)

12、法律、法规、规章对注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 当列出注销许可的具体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审批或者变更、撤回、撤销审批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审批决定的具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注销审批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注销审批的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3、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付数额

14、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程序。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的程序、标准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和各种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行政确认的具体程序、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期限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5、前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列出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具备条件的,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立案(或者受理)、调查取证(或者审查)、听证、作出决定等职能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转载于: 小 龙文档 网:广州,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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