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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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 为促进商商业银行建立立和健全内部部控制,防范范金融风险,保保障银行体系系安全稳健运运行,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中国人民民银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等法律律规定和银行行审慎监管要要求,制定本本指引。 第二条条 内部控制制是商业银行行为实现经营营目标,通过过制定和实施施一系列制度度、程序和方方法,对风险险进行事前防防范、事中控控制、事后监监督和纠正的的动态过程和和机制。 第三条条 商业银行内内部控制的目目标: (一) 确保国家法法律规定和商商业银行内部部规章制度的的贯彻执行; (二)确确保商业银行行发展战略和和经营目标的的全面实施和和充分实现; (三)确确保风险

2、管理理体系的有效效性; (四)确确保业务记录录、财务信息息和其他管理理信息的及时时、真实和完完整。 第四条条 商业银行内内部控制应当当贯彻全面、审审慎、有效、独独立的原则,包包括: (一)内内部控制应当当渗透到商业业银行的各项项业务过程和和各个操作环环节,覆盖所所有的部门和和岗位,并由由全体人员参参与,任何决决策或操作均均应当有案可可查。 (二)内内部控制应当当以防范风险险、审慎经营营为出发点,商商业银行的经经营管理,尤尤其是设立新新的机构或开开办新的业务务,均应当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内部控制应当当具有高度的的权威性,任任何人不得拥拥有不受内部部控制约束的的权力,内部部控制存在

3、的的问题应当能能够得到及时时反馈和纠正正。 (四)内内部控制的监监督、评价部部门应当独立立于内部控制制的建设、执执行部门,并并有直接向董董事会、监事事会和高级管管理层报告的的渠道。 第五条条 内部控制应应当与商业银银行的经营规规模、业务范范围和风险特特点相适应,以以合理的成本本实现内部控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部控制的基本本要求 第六条条 内部控制应应当包括以下下要素: (一)内内部控制环境境; (二)风风险识别与评评估; (三)内内部控制措施施; (四)信信息交流与反反馈; (五)监监督评价与纠纠正。 第七条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良良好的公司治治理以及分工工合理、职责责明确、报告告关系清晰

4、的的组织结构,为为内部控制的的有效性提供供必要的前提提条件。 第八条条 商业银行董董事会、监事事会和高级管管理层应当充充分认识自身身对内部控制制所承担的责责任。 董事会会负责审批商商业银行的总总体经营战略略和重大政策策,确定商业业银行可以接接受的风险水水平,批准各各项业务的政政策、制度和和程序,任命命高级管理层层,对内部控控制的有效性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当就内部控制制的有效性定定期与管理层层进行讨论,及及时审查管理理层、审计机机构和监管部部门提供的内内部控制评估估报告,督促促管理层落实实整改措施。 高级管管理层负责执执行董事会批批准的各项战战略、政策、制制度和程序,负负责建立授权权和责任明确

5、确、报告关系系清晰的组织织结构,建立立识别、计量量和管理风险险的程序,并并建立和实施施健全、有效效的内部控制制,采取措施施纠正内部控控制存在的问问题。 监事会会在实施财务务监督的同时时,负责对商商业银行遵守守法律规定的的情况以及董董事会、管理理层履行职责责的情况进行行监督,要求求董事会、管管理层纠正损损害银行利益益的行为。 第九条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科科学、有效的的激励约束机机制,培育良良好的企业精精神和内部控控制文化,从从而创造全体体员工均充分分了解且能履履行职责的环环境。 第十条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设立履履行风险管理理职能的专门门部门,制定定并实施识别别、计量、监监测和管理风风险的制度、程

6、程序和方法,以以确保风险管管理和经营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涵涵盖各项业务务、全行范围围的风险管理理系统,开发发和运用风险险量化评估的的方法和模型型,对信用风风险、市场风风险、流动性性风险、操作作风险等各类类风险进行持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对各项项业务制定全全面、系统、成成文的政策、制制度和程序,并并在全行范围围内保持统一一的业务标准准和操作要求求,避免因管管理层的变更更而影响其连连续性和稳定定性。 第十三三条 商业银行行设立新的机机构或开办新新的业务,应应当事先制定定有关的政策策、制度和程程序,对潜在在的风险进行行计量和评估估,并提出风风险防范措施施。

7、 第十四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内内部控制的评评价制度,对对内部控制的的制度建设、执执行情况定期期进行回顾和和检讨,并根根据国家法律律规定、银行行组织结构、经经营状况、市市场环境的变变化进行修订订和完善。 第十五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明确划划分相关部门门之间、岗位位之间、上下下级机构之间间的职责,建建立职责分离离、横向与纵纵向相互监督督制约的机制制。 涉及资资产、负债、财财务和人员等等重要事项变变动均不得由由一个人独自自决定。 第十六六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根据不不同的工作岗岗位及其性质质,赋予其相相应的职责和和权限,各个个岗位应当有有正式、成文文的岗位职责责说明和清晰晰的报告关系系。 关键岗岗位应

8、当实行行定期或不定定期的人员轮轮换和强制休休假制度。 第十七七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根据各各分支机构和和业务部门的的经营管理水水平、风险管管理能力、地地区经济环境境和业务发展展需要,建立立相应的授权权体系,实行行统一法人管管理和法人授授权。 授权应应适当、明确确,并采取书书面形式。 第十八八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利用计计算机程序监监控等现代化化手段,锁定定分支机构的的业务权限,对对分支机构实实施有效的管管理和控制。 下级机机构应当严格格执行上级机机构的决策,在在自身职责和和权限范围内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九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有有效的核对、监监控制度,对对各种账证、报报表定期进行行核对,对现现金、有价

9、证证券等有形资资产及时进行行盘点,对柜柜台办理的业业务实行复核核或事后监督督把关,对重重要业务实行行双签有效的的制度,对授授权、授信的的执行情况进进行监控。 第二十十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按照规规定进行会计计核算和业务务记录,建立立完整的会计计、统计和业业务档案,妥妥善保管,确确保原始记录录、合同契约约和各种报表表资料的真实实、完整。 第二十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有效效的应急制度度,在各个重重要部位、营营业网点等发发生供电中断断、火灾、抢抢劫等紧急情情况时,应急急措施应当及及时、有效,确确保各类数据据信息的安全全和完整。 第二十十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设立独独立的法律事事务部门或岗岗位,统一管管

10、理各类授权权、授信的法法律事务,制制定和审查法法律文本,对对新业务的推推出进行法律律论证,确保保每笔业务的的合法和有效效,维护银行行的合法权益益。 第二十十三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实现业业务操作和管管理的电子化化,促进各项项业务的电子子数据处理系系统的整合,做做到业务数据据的集中处理理。 第二十十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实现经营营管理的信息息化,建立贯贯穿各级机构构、覆盖各个个业务领域的的数据库和管管理信息系统统,做到及时时、准确提供供经营管理所所需要的各种种数据,并及及时、真实、准准确地向中国国人民银行报报送监管报表表资料和对外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有有效的信息交交流和反馈机

11、机制,确保董董事会、监事事会、高级管管理层及时了了解本行的经经营和风险状状况,确保每每一项信息均均能够传递给给相关的员工工,各个部门门和员工的有有关信息均能能够顺畅反馈馈。 第二十十六条 商业银行行的业务部门门应当对各项项业务的经营营状况和例外外情况进行经经常性检查,及及时发现内部部控制存在的的问题,并迅迅速予以纠正正。 第二十十七条 商业银行行的内部审计计部门应当有有权获得商业业银行的所有有经营信息和和管理信息,并并对各个部门门、岗位和各各项业务实施施全面的监控控和评价。 第二十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的内部审计应应当具有充分分的独立性,实实行全行系统统的垂直管理理。 下级机机构内部审计计负责人的

12、聘聘任和解聘应应当经上级机机构内部审计计部门同意,总总行内部审计计负责人的聘聘任和解聘应应当经董事会会或监事会同同意。 第二十十九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配备充充足的、业务务素质高、工工作能力强的的内部审计人人员,并建立立专业培训制制度,每人每每年确保一定定的离岗或脱脱产培训时间间。 内部审审计力量不足足的,应当将将审计任务委委托社会中介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十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有有效的内部控控制报告和纠纠正机制,业业务部门、内内部审计部门门和其他人员员发现的内部部控制的问题题,均应当有有畅通的报告告渠道和有效效的纠正措施施。 第三章 授信信的内部控制制 第三十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授信内部控控制的重

13、点是是:实行统一一授信管理,健健全客户信用用风险识别与与监测体系,完完善授信决策策与审批机制制,防止对单单一客户、关关联企业客户户和集团客户户风险的高度度集中,防止止违反信贷原原则发放关系系人贷款和人人情贷款,防防止信贷资金金违规投向高高风险领域和和用于违法活活动。 第三十十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设立独独立的授信风风险管理部门门,对不同币币种、不同客客户对象、不不同种类的授授信进行统一一管理,避免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十三条 商业银行行授信岗位设设置应当做到到分工合理、职职责明确,岗岗位之间应当当相互配合、相相互制约,做做到审贷分离离、业务经办办与会计账务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十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

14、建立有有效的授信决决策机制,包包括设立审贷贷委员会,负负责审批权限限内的授信。行行长不得担任任审贷委员会会的成员。 审贷委委员会审议表表决应当遵循循集体审议、明明确发表意见见、多数同意意通过的原则则,全部意见见应当记录存存档。 被审贷贷委员会两次次否决的贷款款申请半年内内不得提交审审贷委员会审审议。 第三十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严严格的授信风风险垂直管理理体制,下级级机构应当服服从上级机构构风险管理部部门的管理,严严格执行各项项授信风险管管理政策和制制度。 第三十十六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对授信信实行统一的的法人授权制制度,上级机机构应当根据据下级机构的的风险管理水水平、资产质质量、所处地地区经济环境境等因素,合合理确定授信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十七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根据风风险大小,对对不同种类、期期限、担保条条件的授信确确定不同的审审批权限,审审批权限应当当逐步采用量量化风险指标标。 第三十十八条 商业银行行各级机构应应当明确规定定授信审查人人、审批人之之间的权限和和工作程序,严严格按照权限限和程序审查查、审批业务务,不得故意意绕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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