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复习指导(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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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复习指导(88)背景202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22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头进场施工。2022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立局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立工程招投标治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状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住宅楼”中标人,?建立规模为5723平方米,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平方米。11月21日14时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始终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22年9

2、月至2022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0000.00元。2022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22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2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工程,增加新增工程,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工程,增加新增工程),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1)2022年5月13日A

3、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治理站发出是否正确?为什么?(2)假如最终无法协商全都,应当以何种方式作为解决合同争议?为什么?(3)双方应当如何进展结算?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考核建立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其效力,特殊要留意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独立的。(1)202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需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需进展招标。因此,202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立工

4、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展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治理站发出不正确。 (2)假如最终无法协商全都,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商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商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状况,则不管双方订立的建立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旧有效。?双方商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解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C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 (3)结算应当以双方202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工程,增加新增工程,进展结算。理由是:该案例中,招标完全成了走过场,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状况下,确定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不成当事人商定。?双方于202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对工程价款的商定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应当支持施工企业的恳求,根据双方202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工程,增加新增工程,进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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