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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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在分散登记时期发生的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不对等、沟通不及时的历史现象,正视在各类历史环境等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土地、房屋来源资料缺失、无法正常落宗等问题而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题,不逃避、不推诿。(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准确把握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的尺度,区分不同

2、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形成时间分阶段确定处理政策,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二、建立健全历史遗留及疑难业务会审制度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疑难登记业务会审制度,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统筹协调、研究处理不同时期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统一开展工作。根据本意见进行补办不动产权证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同

3、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按会审意见办理。三、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的处理措施(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18年4月1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施行前,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不动产在符合本规定条件下的不动产权证的补办。主要对象包括:行政办公、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住宅用途的个人自建房;国有企业使用的不动产;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建成入住,但无法确权登记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二)基本条件1.应满足的基本条件:(1)不违反建造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4、乡规划;(2)不违反建造时各类规划控制线要求;(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包括整改后)认定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6)不属于临时建筑的;(7)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8)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缴交相关税费和罚款的;(9)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10)

5、对功能选址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个案研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工程,不予确权发证:(1)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3)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4)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5)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6)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1.已有合法的用地批文或供地手续(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由于测量误差或界址点没有精确坐标控制造

6、成的批准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不一致,界址点与地形地貌无变化,实际占地范围、形状与批准用地范围、形状一致,占地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差异在0.5%内的,以房产证标示的用地范围作为参考,不影响城乡规划且经四邻同意、公告无异议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际占地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的,按出让土地登记的,需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划拨土地登记的,需完善相关用地、供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2.无合法的用地批文或者供地手续(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房屋,若房屋无改建扩建,可以房产证标示的用地范围作为参考,不影响城乡规划且经四邻同意、公告无异议后

7、按实际占地面积登记。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在土地现状用途基础上征求自然资源相关科室意见明确,涉及水利用地的,征求水利部门意见。(2)1987年后建成的房屋,所在的土地无合法用地批文的,需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四)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无房产证的不动产 1.报建或者验收资料不全的(1)未报建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违法建设处罚后,可以申请补办,补办资料主要包括:测绘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的意见;市住建部门公示目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住建部门意见;涉及环保的还应当由环保

8、部门出具环保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 (2)已报建,未验收未投入使用的工程,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完成验收的,若违法建设项目为独立建筑且规模微小(违法建设面积不超总建筑面积的1%),间距退缩符合相关要求,对城乡规划影响轻微,经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查后,可先行对合法的建筑分期竣工验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文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测绘上述房屋时,测绘成果资料应与不动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同时在图中清晰标注建筑物符合规划报建部分。已报建,未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在完成相关违法处罚后再行补办相关手续。2.房屋实际占地范围与土

9、地使用权证记载不一致的房屋实际占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红线范围不一致,但面积不变或者面积差异不超过0.5%的,不影响城乡规划且经四邻同意,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范围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范围最大的面积确权发证。面积差异超过0.5%的,需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五)若干历史问题的处理方式1.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虽然动工开发时间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没有违约条款的,不影响确权登记发证;2018年4月1日年前项目已整体竣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无论有无违约条款,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跟进供后监管工作。2.不动产权证历史补办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涉及产业、投资额等约定或规定条款的考核,不应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前置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函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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